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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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http://*.cn/article/default.asp? id=18319,2010年5月3日访问。 [42]王迁、王凌红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43]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第39页。 [44]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侵权问题研究》,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45]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43页。 [46]《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类型有:共同侵 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第8条);教唆、帮助人的连带责 任(第9条);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第10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而未采取处理措施的连带责任 (第36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而未采取 处理措施的连带责任(第36条第3款);非法转让拼装 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连带责任(第51条);遗 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第74条);非法占有 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第25条)。 [47]参见杨立新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 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48]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itd., 545 u.s. 788. [49]参见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 —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载 《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张新宝、唐青林:《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http://*.cn/article/default.asp? id=18319,2010年5月3日访问。LoCalhoST [50]sony corp. of america, inc.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1984)。 [51]美国专利法规定,销售某种商品,它既可以作为 一种侵权专利产品的部件使用,也可以被因为“实质性 非侵权”用途,那么,该行为将免于被指控为帮助侵权 。参见federal patent law, 35 u.s.c.271?,(2000)。 [52]metro-goklwyn-mayer studios, inc. v. groster, 125 s.ct, 2764(2005)。 [53]timothy wu, copyright communications policy, 103 mich. l. rev.278(2004)。 [54]彭诚信:《民事责任现代归责原则的确定》,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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