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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特色及启示——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分析蓝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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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特色及启示——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分析蓝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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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俄罗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 内容提要: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具有四大特色:对遭受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的企业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企业在发展中的风险与责任全部推给弱势的消费者,因此,该抗辩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如英国有学者就曾尖锐地指出: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发展中的风险规定为缺陷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对消费者极其不公平,是将产品开发中所遭遇的风险和损失转移到了个体的消费者身上”。[21]而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减少该抗辩的适用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往往采取严格限制该抗辩适用的立场和做法。[22]早在2004年,我国也有学者对立法确立该抗辩予以了猛烈抨击,认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当现有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害时,作为因生产产品而获益的企业、同时也作为损害的制造者的企业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在此情况下,弱势的、受害的消费者将得不到任何赔偿与补救,这是多么不公平、不人道、不合理的规定!”[23]将发展中的风险抗辩作为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已经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判,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该抗辩事由的彻底抛弃,表明了立法者对该抗辩事由所蕴含的对消费者极端不公平、不人道与不合理性的清醒认识。我国立法者实际上也开始意识到了这一点,故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其作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具体表现为《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locAlhoST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产品质量法》将发展中的风险抗辩作为一项绝对免责事由的做法,而是将其变更为一项限制性免责事由。根据该规定,那些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的经营者不能享有该抗辩,而那些在发现产品缺陷后采取了积极有力补救措施的经营者是可以享有该抗辩的。并且,根据上述规定,如受害人的损害是在“发现存在缺陷前”发生的,则所有经营者仍可以根据改进后的发展中的风险抗辩条款免责。故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发展中的风险抗辩的不公平性的认识,但这种认识是很不彻底的,立法未能做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那样彻底抛弃该抗辩,其结果对许多毫无过错、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消费者而言仍然是很不公平、很不合理的,尤其当该缺陷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时,则更显不公平、不合理与不人道。故笔者希望我国立法能仿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在缺陷产品责任领域彻底抛弃发展中的风险抗辩。如果立法不愿“步子迈得太快”,那也至少应该规定:如受害人所受损害为生命、健康权损害时,即使造成损害的产品缺陷是之前的科技手段所不能发现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我们的立法才能彰显公平、合理与人道的光芒。 相较于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有其他一些特色,如其明确规定“合法行为致人损害的,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负赔偿责任”,[24]其十分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合理平衡,[25]并将国家赔偿责任置于一般侵权责任体系之下,[26]对国家机关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明确规定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7]而且明确规定了责任保险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关系[28]等,这些对我国立法而言都是具有很大启发和借鉴意义的,但限于篇幅,本文无法一一展开,有兴趣的读者不妨自己去细细品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当不难自行得出结论。 注释: [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9页 [2]前引[1],第370页。 [3]前引[1],第370页。 [4]前引[1],第370页。 [5]前引[1],第372页。 [6]前引[1],第377页。 [7]前引[1],第372页。 [8]前引[1],第373页。 [9]前引[1],第375页。 [10]前引[1],第375页。 [1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2条第一款规定,3年以上的赔偿均应采用按月给付的方式 [12]这些收入包括死亡受害人依法确定的工资或经营等收入损失,以及其在世时领取的赡养金、终生抚养金和其他类似的款项(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9条第一款)。 [13]前引[1],第377页。 [14]《侵权责任法》第81条对动物园动物造成的损害秉持与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完全不同的立法理念,将之设计为一般过错责任则纯属“匪夷所思”之问题了,故不予置评。 [15]如日本、越南、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巴西、阿根廷等国都是将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与其他大部分债权请求权一样,其时效期间也都远不止1年,最长的为10年,也有3年、5年的,最短的也有2年,具体为:《日本民法典》第1677条的规定为10年;《越南民法典》第607条的规定为2年;《德国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为3年;《法国民法典》第2270-1条的规定为10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947条的规定为5年(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害为2年);《荷兰民法典》第310条的规定为5年;《巴西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为3年:《阿根廷民法典》第4037条的规定为2年。 [16]如英国侵权法便是采取这样的做法。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5-356页。 [17]参见《解释》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32条。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 [19]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计入”一词使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顿时又模糊起来。因为,根据该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而不是说法院在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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