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财产性强制措施运行机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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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顺利进行”的特定目的方才可以启动。同时,考虑到财产性强制措施本身只是一种预防性的侦查手段,而非惩罚性措施,因此,对财产性强制措施的启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查机制,对财产性强制措施执行必须建立全面的跟踪监督机制,对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的行为必须坚决追究其违法责任。 (二)构建财产性强制措施启动程序的审查机制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豎我国财产性强制措施的启动程序采取的是侦查机关的自我控制模式,为了实现执行权与监督权的有机平衡,打破财产性强制措施启动程序的封闭性,建立执行主体与审批主体相分离的制约模式迫在眉睫。立足我国“一府两院”的宪政架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构建起一套以“检察机关为主、审判机关为辅”的财产性强制措施启动程序审查机制,是我国财产性强制措施运行机制的现实选择。 (三)强化财产性强制措施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财产性强制措施执行活动中之所以会出现超期扣押、任意查封、无限期冻结等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的乱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为了强化对财产性强制措施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设立独立的保管机关、建立畅通的当事人参与机制、完善相应的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和执行流程外部考评制度等措施来提高执行环节透明度,拓展监督渠道,有助于提升法律监督的实效,并最终促进财产性强制措施执行活动的规范化。 (四)完善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的责任追究机制 财产性强制措施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鲜有得到相应处罚的。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慎权自律”的社会功效,必须加大对侦查人员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的惩戒力度,坚持有过必罚,罚当其过,只要侦查人员在执法中故意或过失滥用扣押、查封、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并造成侵权事实的,必须无条件辞去或被免除最高法律或行政职务,并根据查实的违法事实及具体情节,予以进一步的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从而真正做到“侵权必罚”。我们相信,在完善的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的责任追究机制制约下,规范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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