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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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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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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致使双方纠纷升级发生更大矛盾,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能达到社会效果。所以这类案件中被害方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多变性给办案机关带来不小的困难和挑战。 四、相关意见建议及对策 (一)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开展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工作的案件适用范围 建议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纳入此范围,另外对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相矛盾未能排除影响案件性质的案件也纳入此范围。 (二)对于被害方夸大损失程度及案件情节,掩盖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的,应有针对性的询问相关诉讼参与人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审查 审查逮捕阶段,由于证据尚未完全收集到位,被害方的陈述与嫌疑人的供述相矛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排除的情况下,只能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认定案件事实。 (三)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在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主要是被害方)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相关工作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后无逮捕必要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对开展相关工作后未能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如不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会导致双方矛盾升级、风险较大的案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1.积极探索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的新思路,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2.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认真听取嫌疑人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关于无罪、罪轻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调取相关证据。 3.对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意见,应予以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非法证据的情形,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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