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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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取其精华直接拿来借鉴。 (五)社会组织帮教 是指发挥共青团组织、志愿者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增加帮教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收社会正能量,同时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看到社会的阳光面。共青团组织、志愿者联合会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工作主动性强、涉及面广、组织协调能力强,因此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力量,将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有力帮助。 三、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建议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初见雏形,有很好的基础,并已在我国预防和矫正犯罪行为的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1.存在的问题。一是帮教手段单一。目前的帮教方式多局限于金钱救济、帮助就业就学等方面,相对于国外充分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统计学、传播学等多学科知识从事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来说,我国的帮教技术、帮教理论显得相对匮乏,还未形成系统的帮教理论。二是帮教工作形式化严重。因缺乏单独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导致帮教工作不够细致,就帮教而帮教,帮教工作犹如蜻蜓点水般流于形式,不够深入。三是帮教工作零散而无章法。由于帮教工作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在帮教对象的选择上和执行帮教的过程中均缺乏严格、统一的标准,使得帮教工作零散而无章法,缺乏严肃性。 2.完善建议。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深化理论体系。整体分析我国帮教体系的现状,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好的做法,同时通过考察、召开研讨会等形式,与专家学者交流学习,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二是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帮教规定,为帮教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并赋予帮教工作适当的强制性。三是促进帮教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培养专业的帮教人才,将帮教工作落到实处,以实现帮教工作的目的。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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