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正当程序的发展及其对精神障碍者处遇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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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本文从介绍什么是正当程序为切入点,分析了正当程序的历史发展,尤其是在英美的演变,同时阐述了正当程序的价值及其在刑事诉讼制定以及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作用。最后,本文结合正当程序的价值,探讨了正当程序对精神障碍者处遇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正当程序 历史演进 精神障碍者 一、什么是正当程序 程序,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有序过程、步骤,而通常所说的法律程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且要求全社会加以遵守的一种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其中,司法程序经历一段较长的发展期,它的出现在国家及法律的产生之后,伴随着意在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司法活动应运而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程序也不断地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和要求。在近现代,公正和正义业已成为司法的最高价值所在,成了人们热切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漫漫征程中,程序由于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在世界范围内被认知、接纳,进而,程序公正也被适时地提出。关于到底何谓正当程序,英国的丹宁勋爵曾下过一个定义:“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丹宁勋爵理解的正当程序也即司法正当程序。日本的谷口安平教授则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他认为,“正当程序原来只是指刑事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展为剥夺某个人的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LoCAlHost” 二、正当程序的发展及其价值内涵 (一)英美国家正当程序的发展 通说认为“正当程序”即为“正当的程序”,同时包含司法程序正当性和行政程序正当性等内容。一般认为,正当程序滥觞于1215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到了1534年,才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规定在英国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的第三章,基本内容是“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无论其财产或社会地位如何)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相比于英国法,美国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概念则出现得要较晚一些,最早体现在1692年马萨诸塞州的一部制定法中。到了1791年,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才正式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从此之后,联邦法院在判例中逐渐采用这个术语,且使用率也较高。南北战争后的1868年,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又采用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以此来约束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的行政官员。因此,现在所谓的正当程序直接源自美国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在此基础上构成了“正当程序条款”这一特定概念。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内涵及其意义 在英美法系国家,“正当法律程序”被认为是有关程序的至上原则,譬如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甚至被认为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关于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经典的表述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决定者的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作出之前必须给予其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相对地,决定者则要履行告知和举行听证的义务。从普遍意义上讲,正当程序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在现代法制建设中,正当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正当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以相同规则处理相同的人或事”,“同案同判”等被认为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然而平等的适用法律在错综复杂的社会情境中并非易事,因为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往往会超出抽象、滞后的法律规则的预设,因此给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很大难度。为了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正当程序的存在是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因为倘若没有统一的步骤和方法,没有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向导,平等适用法律就是无稽之谈。所以英国的法学家们普遍坚持这样一个信念: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 其次,正当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障。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通过为纠纷解决设定一种机制和顺序,往往可以使纠纷在一个时间、空间维度内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的反面即是不正当、不合理或者偏私的法律程序,这样的法律程序会降低解决纠纷的效率,原因是:首先,当事人会意识到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有不公正因素;其次,当事人在解纷过程中尚未消除或者摆脱暴力的干扰;再次,出于成本考虑,当事人会认为其付出了过高的代价,并且这些代价还有可能是不必要的;最后,由于程序的缺陷,往往会出现解纷不彻底,由此可能导致当事人重新面临遗留的纠纷,甚至是新的纠纷与矛盾。因此,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一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保证纠纷真正得到快速高效的解决,从而以程序公正的形式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最后,正当法律程序促成了法律权威的实现。不可否认,法律权威需要以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监狱等国家机器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其很有可能会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简单粗暴的武力。正当程序则使得这种异化不容易实现,它通过严格的法律执行程序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在这个意义上,正当程序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任。相反,不正当、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则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和质疑。因为,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初体验首先是从“能够看得见的”程序形式中开始的。 基于正当程序在整个法律运行体系中的重要意义,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性都是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首先要求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和对程序权利的处分权;其次,在诉讼中,必须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对当事人,不能因为文化程度、智力状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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