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动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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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从而激发了各类创新主体继续新的发明创新,使知识创新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同时,与传统的知识创新利用仅关系到少数特定主体不同,知识产权证券化将知识创新投入和收益的影响范围扩大到了不特定的社会多数,使这样的经济激励作用于更广大的群体,最终应能激发普遍的知识创新热情,有效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加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无可否认,当前我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保护力度不够仍是实现创新型社会的主要障碍之一,一方面表现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热情不高,究其主因是维权成本过高,侵权人可以用极小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进行侵权,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则需要在确定侵权人、保存证据、聘请法律服务人员到判决的执行等整个过程中花费数倍于侵权人的成本,从而在本身知识产权收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被迫放弃维权;另一方面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盗版,“山寨”等侵权产品并不被大众抵制反而占有很大的市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我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尚短之外,知识产权与大多数公众利益相关不紧密应是更直接的缘由。 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证券发起人,在保有自己知识产权的同时,将未来可能的被侵权风险分散给了众多证券投资者,并且使该知识产权一段时间内的预期收益提前变现,因此可以避免遭到侵权时难以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因为侵权行为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价值大幅缩减,知识产权权利人面临着丧失巨大的实施收益或许可使用费的风险,如果此项知识产权实现了证券化,则这种损失将不再由权利人独自承担,而是直接损害了不特定众多的投资者,使得侵权行为更加不被社会公众所容忍。如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设置时引入类似于债权代位求偿的方式,使投资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直接维权,更加可以有效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综上所述,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解决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借此文期盼该制度能尽早探索推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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