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家族制/改良
内容提要: 我国首批创业板上市的28家公司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家族化的特征,表现为股权高度集中于创业者群体,无法形成权力制约与均衡;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管理层高度控制公司;家长式管理决策,公司治理中面临“亲情束缚”。据此,未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时,应竭力“去家族化”,逐步改良股权结构,引入机构投资者;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构建有效的退市制度,完善外部制约因素。
在法学领域中,公司治理结构(也称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以股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由企业是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选拔方面的企业[4]。总体而言,这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呈现出显著的家族制企业的特征:
(一)股权高度集中于创业者群体,无法形成权力制约与均衡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公司的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等公司治理机制均有较大的影响,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司的股份由哪些股东持有;二是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大小。前者说明股份持有者的特性,后者说明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翻开首批创业板上市的28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难发现这28家创业板公司的股权结构极具创业色彩。LoCalHoST在这28家公司中,有8家是“夫妻店”、5家是“兄弟连”、2家是“父子兵”,老同事、老同学共同创业的公司有7家。由夫妻、兄弟、父子控股的公司中,最高的持股比例达到70%以上[5]。创业板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中,前十大股东中企业的持续发展,但我国并无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建立起经理人的约束制度。在有效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理人群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条件在不同公司不同岗位间自由流动,并由市场决定他们的薪金水平,由于经理人员经营业绩的好坏与否决定了他们在经理市场的价格和就业机会,因而经理人员在此激励下就会追求对出资者以及相关利益者有利的经营与管理,以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公司价值。由此还会形成一种对加入经理人市场追求经理人位置的市场追求,同时也是对在位经理人一种无形的压力。因此建立起良性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同时增强其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将有助于增加经理层的独立性,对控股股东行为形成有效制约。考虑到该市场的建立是一个渐进过程,目前可以率先建立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市场,实行备案制度,对于在上市公司有过任职记录的经理人进行登记备案,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建立经理人信息资料库,对其个人情况、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重要信息入库管理,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经理人诚信制度、市场准入和禁入制度等等。
其三,由于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中,广泛存在着夫妻、兄弟及父子等联合起来控股并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的情况,控股股东可以轻而易举绕过其他股东操纵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过分亲缘化的内部治理机制却没有制定特别的规定。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任职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对血缘关系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些规范可以作为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规范的参照。另外,我国台湾证交所为了避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为一言堂,在做出重大决议时损害小股东权益,对家族企业上市增设限制,并在上市审查准则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申请公司董事会若有三分之二以上属于关系人、配偶、二等直系血亲、三等旁系血亲及同一法人之法人代表等关系者,都认定为董事会无法独立执行职务;若有二分之一以上属于一等直系血亲,将并同上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属于二等直系血亲等规范,视为董事会无法独立执行职务,则不同意其股票上市。这种将董事会独立性作为上市必备要件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割裂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决策以及执行机构之间的联系[25]。据此,应当通过立法限制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一定数量的血缘范围之内的亲属任职高管。该规范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层任职资格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限制过量的管理层成员之间、管理层成员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之间、管理层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将此作为家族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必备要件,必要时可以采用停牌或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26]。
(三)构建有效的退市制度,完善外部制约因素
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公司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其退市率(退市公司数/当年年末上市公司总数)明显高于主板市场。例如,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 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每年超过200家公司由该市场退市。通过较高的退市率,海外创业板市场形成了良好的信号传递效应,逐步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约束机制,保证了市场形象和整体质量[27]。统计显示,2003年到2007年间,纳斯达克退市公司数为1284家,超过了同期该市场新上市公司1238家的数量,以至于纳斯达克在2007年末的公司总数仅为3069家,低于2003年末3294家的水平;日本佳斯达克、加拿大多伦多创业板和英国a mi的退市公司数量尽管不及新上市公司数量,但退市与新上市数量之比均超过了50%;而韩国科斯达克退市公司数超过100家,为该市场新上市公司数量的三分之一[28]。源源不断的公司流出和流入是创业板市场得以保持活力的根本保证。同样,严格的退市制度也有助于防止过去主板市场上对“壳资源”的炒作和对“垃圾股”的吹捧。据此,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是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需要。
与主板的退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创设的退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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