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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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落后性和消极性。 1.儒家法律思想的等级观念严重。“三纲“、”五常“思想就是等级观念的极致体现。君臣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都要按照相应的等级制度来调整和约束。 2.过分强调人治,忽略法治。“有治人,无治法”豑、“为政在人”这种极端思想过分的夸大了统治者的作用,是为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服务的,是给封建统治者们的统治寻求理论依据。由于这种过分强调人治的思想,致使统治者们权力不受限制和监督,法律也就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体现,最终导致君王的意志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变成了他统治人民的工具。 3.过分强调德治,忽略法治。儒家希望用完全的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采用法来规范人的行为。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且道德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来衡量的。因此在实行的过程中,个人的主观意志较大,从而导致滥用道德标准,而最终会造成社会的混乱。 三、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11年已基本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制建设总体上正在逐渐完善和成熟,而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极大的促进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的法治在普法、执法、司法和的许多具体方面和细节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在普法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总体上仍然淡薄 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出台,但是公众的法律意识并没有相应的随之增长,对这些大量的法律法规,公众很少去关注和了解。况且,现在的法律条款,很多都是用专业术语来表达的,对这些晦涩难懂的术语,专业的法律人理解起来都有难度,更何况是普通的民众。这就造成了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很多人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再者,国家的普法工作还不够具体和落实,在普法方面更多的是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款的宣传,重理论,轻实效。 (二)法律监督体制不够落实 法律是否得到实施,执法、司法工作是否真正落到实处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依靠监督。目前,中国虽然确立了相应的监督体制,也正在日趋完善,但是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独立并没有完全做到,行政权干预检察权的情形仍然存在。 (三)在执法方面,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演变成了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在具体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许多执法人员怠慢松懈,衍敷了事,不讲实效。对中央和国家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并没有真正的贯彻执行。 (四)法律工作者们的腐败问题比较严重 执法、司法的工作人员们本应是公平正义和人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践行者。但是,从中国目前许多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司法、执法的工作人员贪图享乐、骄奢淫逸。甚至为了自己能够享乐,置人民的利益不顾、视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无物。 (五)法律工作者滥用刑罚的现象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的执法工作总体上虽然是在有效、有序进行的,但是在一些具体和细节上面仍然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甚至为了维护私利而公报私仇,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 (六)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过分的强调法律的作用 有些执法者一味的只是死板的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忽略了人类自身所与生俱来的一些人伦感情,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而来的结果,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虽然他具有一些封建的特征,带有一些消极的因素,可能与现代的一些法治要求存在着冲突,但是我们并不能就因为这些而否定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正确的部分。在以后的法治建设中,仍然要继续借鉴优秀的儒家法律思想。 (一)借鉴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思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国家重视人民的力量。因此国家应该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对人民的普法工作,只有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国家的法律才能够真正有效的得到贯彻和实施。现在国家提出的“以人为本”思想是与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思想一脉相承的。 (二)重视德治 儒家思想强调德治,包括重视对人民的道德教化,加强统治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审慎的使用刑罚等方面。 1.对人民进行道德教化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现在,中国的普法工作面临许多更加复杂问题时,用更加温和的、用更加民主的道德教化,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有利于法治建设更好的发展,有利于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德治思想”对于执政者而言,要求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尤其是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践行国家法律,以身作则,“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把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执政者除了对自己严格要求外,还要善于用人、注重选拔人才,尊贤重能。孙中山曾经说过:“治国经邦,人才为急”,任用真正有能、有才的人来适用法律,践行法律,有利于执法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将法律真正的落到实处。 3.德治思想还要求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必须得当,要做到“罚当其罪”。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一味的只是进行惩罚,应当“先教后刑”,这样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具体的法治建设和法律工作中,要把二者紧紧的结合起来。 (三)重视“人伦”思想 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亲亲相隐”的思想虽然与我们现在实施的法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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