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改制,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公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缺乏监管和有效控制,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动的非市场性,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从而,影响了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
4.市场规制法律的不完善,给界定带来困难。市场规制法律的落后,不能有效地管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对称,人事安排的秘密性,市场经营行为的模糊性,甚至是不符合市场规则但却不违法的行为,都为国有资产的流动和评估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样也加重国有资产的界定困难。
5.土地制度的安排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难。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部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的确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土地登记发证而形成。因此,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和国家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以及两者附属物资产性质的判断和评估,在国有资产的界定上出现困难。
6.在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或机构中,如何区别国有资产与他权资产,是一个难题。复杂的是在境外投资企业中,东道国对于公司资产的法律规定对于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又是一个难题。
(二)若干思考
本文认为出现这种困难是由于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界定不清晰。传统的公有制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处于虚置状态,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国内有些学者提出了细分产权主体的设想,即分离“所有权主体”和“财产权主体”。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淡马锡模式的运作来看,这种观点具有可行性。具体而言,是指国有企业必须有能够独立代表国家或全体人民行使财产权的主体,即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现在国家管理部门拥有所有权和财产权的状况,在这个大前提下,确定企业产权主体的权责利,使得企业产权主体和所有权主体相对分离,形成一个相对制衡的利益体。
而在目前的制度设计里,缺乏强有力或者较有力的监督、制衡力量。因而,如何清晰地界定所有者和财产权主体,以及通过什么程序找到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所有者代理人,便成了非常重要的问题。“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是原来意义上的财产权裂变为原始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它们分别以股权、债权、物权的形式存在”⑦。因此,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定形式界定财产权的实现方式,明确原始所有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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