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一罪累计数量处罚;量的积累;惊恐强化
内容提要: 一罪累计数量处罚制度,是指对数个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侵害对象、行为规模等反映数行为客观危害程度的数值累加,从而对数行为社会危害进行整体评判并予以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一罪累计数量处罚制度的存在有其价值判断依据—数个行为涉及的数量经过量的积累以及惊恐强化,导致数个违法行为的价值判断不同于单一违法行为,而与犯罪一致;数个罪轻情形的价值判断不同于一个罪轻情形,而与罪重情形一致。较之连续犯、同种数罪并罚等制度,一罪累计数量处罚制度具有适用范围广、价值评判论坛》2007年第4期。
[17]在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一般在刑罚裁量中进行讨论。笔者认为,这是不科学的,数罪并罚制度应当放在犯罪论中进行讨论。因为即使在数个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仍然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整体社会危害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而把数罪并罚放在刑罚裁量中讨论,似乎数罪并罚仅解决数个刑罚的适用问题,而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无关。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特别是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时,应当依据什么来确定变得困难。显然不能依据数行为各自对应的刑罚,因为刑罚不能说明其本身应当如何适用,而是应当依据行为人的整体社会危害。
[18]不过,应当注意在数罪并罚中,这一过程主要体现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时。如果适用吸收原则,则这一过程中的整体社会危害评判就无存在必要,因为在经历了“分别进行刑罚裁量”这一阶段后,其中最重的刑罚就必然是最后适用的刑罚。LocaLHosT而如果适用并科原则,则也不存在整体社会危害评判,因为总和刑罚就是最后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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