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障碍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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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公开但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消息者,以不法方式利用该资讯,直接或间接买卖相关有价证券并从中获利或避免企业,国有股占有绝对控制地位。虽然我国上市公司都设置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事实上相当多的这些高级领导管理人员都是由原班人马组成,而这样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本发挥不了监督作用。此外,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主管在形式上扮演所有者,上级管理机构可以用行政权力制约公司管理层。这样给内部人控制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剧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内幕人员可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3.缺乏有效的民事诉讼机制。纵观我国证券立法,关于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多为行政制裁或者刑事处罚,很少有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因而缺乏有效的民事诉讼救济手段。有些条文即使在实体上规定了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但是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这些请求权往流于形式。例如,股票条例和证券法都规定了公司可以对内幕人员短线交易的受益行使归人权,但是并没有进一步对公司归人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关于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对策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侵蚀了证券市场“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阻碍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严重性,把制定内幕交易防治对策作为规范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事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法规进行完善。 1.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切实有效地防止内幕信息的泛滥。由于政府的各项政策对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巨大的影响,使得这些政策本身成为内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loCAlHOsT为了防止内幕信息的泛滥,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克服权力行使和决策过程的神秘化倾向,及时将自己的决定,或正在考虑将要作出的决定公布于众,这是纠正内幕信息泛滥的最为有效的方法。 2.完善法规程序规范。任何实体规范的实施都离不开科学的程序规范。我国证券法规实施缺乏科学的程序作保证,如媒体报道证券管理层亲自处理某些证券机构违规行为。而在西方证券市场法律完善的国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是由程序规范作保证的,管理层只进行宏观管理,不参与具体执行事务。 3.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改变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用管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方式管理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改变计划经济下的审批方式干预公司的自主经营。其次,推进公司董事会改革,加强公司的监督管理。 4.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为了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有必要借鉴美国证券监管的经验,抽调法律、证券等方面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在证监会内部设立一个负责对内幕交易进行查处的专门机构。 5.适当扩大内幕人员的范围。由于政府的一些经济管理与决策机构,集社会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于一身,具有相当大的经济权限,在信息的搜集与处理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并且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可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因此若其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既是对信托责任和行政纪律的违背,更是对公平原则的违背,理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此类人员为内幕人员。 6.增加民事责任制度。证券法规中民事责任包括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因违反受托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以及证券交易中当事人因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对应后者,我国现行法规只作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惩罚,但对其他投资者利益未给予适当保护。保护在证券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投资者是法律规范的目标所在,在证券交易法规中规定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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