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研究           
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研究
根据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主体所规定的必备要素的不同,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刑事责任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的职务或者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
一、 我国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沿革
贪污行为历来都是各国重点打击的腐败行为之一,中国也在防范和惩治贪污行为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纵观新中国关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阶段: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的贪污罪主体
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法规是1952年4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骗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和违法取利之行为,均属贪污罪”。该《条例》第15条、第16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革命军人也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条例》第12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也要按照贪污罪处理。该《条例》第8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情节严重特别的,依本条例处理。”
由此可见,该《条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非常宽泛,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有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现役革命军人等。localhOsT同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贪污罪的认定也较之现行的
刑事立法宽泛很多,不仅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要按照贪污罪处理,同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情节严重特别的”,也要依照贪污罪惩治。
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贪污罪主体
79刑法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第15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惩罚。” 第83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较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的规定,79年《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有所扩大,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79年《刑法》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立法解释。但对于“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的范围,法律上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定,因此,贪污罪总的基本主体范围实际上仍然非常广泛。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提出,“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就使得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到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这一类型。
三、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的贪污罪主体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显而易见,1988年《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范围再次进行了扩大化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了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988年《补充规定》和1989年司法解释使得贪污罪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但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也能构成贪污罪。在认定标准上也由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转至是否“经手、管理公共财物”。同时也对“公务”和“劳务” 进行了简单的区分。
四、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的贪污罪主体
1995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0条和第14条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的侵占罪”,同时,该《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第 10 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从这些规定来看,“公司、企业人员的侵占罪”与“贪污罪”就客观方面来说毫无二致,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一样的,两罪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二者的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的侵占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公司、企业职工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既是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和职工”是否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就如何认定“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管理职能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将“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限定地更窄,在管理职能基础上将具有公务身份作为认定的标准。上述两个司法解释虽然不尽相同,但就总体而言,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事实上变小了。
五、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贪污罪主体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中规定了两种贪污罪主体: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另外一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研究》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资格探析
    [法律论文]看守所教导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
    [法律论文]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辨析
    [法律论文]口头聘用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犯罪应成为职务侵占罪主
    [法律论文]论如何改革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
    [法律论文]宽严皆失: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失衡之乱象及纾解
    [法律论文]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保障
    [法律论文]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法律论文]驳通说关于共同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限制的主张—
    [法律论文]试论贪污罪的认定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非法占有借用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普通论文孙中山的人权思想
    普通论文我国居民的收入变化分析
    普通论文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对我国湿地立法
    普通论文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
    普通论文刑罚权运作的秩序——刑事法制中
    普通论文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保障机制之
    普通论文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案件的探析
    普通论文简述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普通论文试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
    普通论文关于公民宪政意识:宪政建设的观
    普通论文刑事程序中警、检关系模式之探讨
    论文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中国传统文化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先进性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的
    普通论文[毕业论文]人性与法治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浅析公共产品的安全性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在安全生产月工作会议讲
    普通论文[计算机论文]银行计算机网络风险防范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零八零七]汽车运转站可行性研究报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移民开发局2010年上半年
    普通范文[规章制度]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毕业顶岗实习报告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全市县处级党委中心组学
    普通范文[演讲稿]九月十日教师节演讲稿
    普通范文[规章制度]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烟草公司营销中心网上订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陶瓷公司投产剪彩仪式上的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初中校团委组织部长竞选稿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2011清华百年校庆胡锦涛讲
    普通演讲[饮食礼仪范文]应酬过程中女销售员拒酒妙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中心敬老院落成剪彩致辞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求深、求实、求新、求精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环保局整改提高阶段工作方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企业的战略制定与执行:任
    普通总结[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学校中层领导)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党课心得医生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在检察院中层干部培训班上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全县烤烟生产2010年工作计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健全反洗钱制度 遏制犯罪经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对搞好城市管理减灾工作的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管理者要把握企业微观方面
    普通领导讲话[反腐倡廉]在全县文化体育纠风工作会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我们该如何认识战略 详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