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研究           
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研究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97《刑法》第271条第2款中规定的贪污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第183条第2款中规定的贪污罪主体“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属于97《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也即“准国家工作人员”。97《刑法》第394条规定的是特殊贪污罪,其主体与普通贪污罪的主体相同。因此,目前我国贪污罪的主体总共包括两种: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贪污罪的核心主体。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这是贪污罪的辅助主体。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各个时期的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范围不尽相同,但是都贯彻和延续了“从严治吏”、重点惩治贪污犯罪行为的指导思想。
二、有关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的观点及评析
对于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的研究,目前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有公务性或者职务性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把具有公务性或者职务性作为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不仅可以界定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可以使贪污罪主体与其客观方面的要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联系,更有助于贪污罪主体的区分。公务性的特征使得那些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劳务的人员被排除在贪污罪主体之外,同时,也合理地界定了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只有因为从事公务而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因为从事劳务而不可避免地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属于贪污罪主体的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管理、经营公共财物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犯的公共财产权,其实质职务犯罪,而非身份上的犯罪。职务使得贪污罪主体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建立了直接的联系,而身份显然不具有该种职能,因此,具有某种职务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第三种观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与贪污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相似性的犯罪进行区分的要素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就构成贪污罪,否则,就分别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按照哲学的观点,事物的特殊性构成某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共职务性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事公共事业的职务性是贪污犯罪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和贪污犯罪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它比较准确地概括了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在刑法理论上容易理解和掌握,在司法实践中也便于操作与实施。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界关于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的各种观点都具有其各自的合理性,而且都是与前述中国贪污罪立法演变紧密联系的,首先,1979年《刑法》对于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比较简单,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对这两种人员的规定都立足于“从事公务”这一特征,因此,有学者认为,“‘从事公务’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这在法学界已取得共识”。但是,但是, 1988年《补充规定》中,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没有使用“从事公务”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经手、管理公共财务”。这正是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立足点。1988年的《补充规定》同时也规定,只有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才能构成贪污罪。这符合上述第三种观点的主张。随后,两高又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司法解释中对 “公务”和“劳务”作了界定和区分,认为“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这即是上述第四种观点的立论根据。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在认定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时都将立足点放在“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上,从而前述观点可以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而贪污罪的主体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前述观点并不能全面概括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有学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但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大量存在于我国《刑法》规定之中,将“从事公务”作为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不能区分贪污罪与其他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同理,鉴于所有的职务犯罪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性,从而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作为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也不能判定贪污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之间的区别。因此,要认定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必须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性综合起来进行考虑

上一页  [1] [2]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研究》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资格探析
    [法律论文]看守所教导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
    [法律论文]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辨析
    [法律论文]口头聘用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犯罪应成为职务侵占罪主
    [法律论文]论如何改革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
    [法律论文]宽严皆失: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失衡之乱象及纾解
    [法律论文]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保障
    [法律论文]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法律论文]驳通说关于共同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限制的主张—
    [法律论文]试论贪污罪的认定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非法占有借用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普通论文孙中山的人权思想
    普通论文我国居民的收入变化分析
    普通论文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对我国湿地立法
    普通论文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
    普通论文刑罚权运作的秩序——刑事法制中
    普通论文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保障机制之
    普通论文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案件的探析
    普通论文简述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普通论文试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
    普通论文关于公民宪政意识:宪政建设的观
    普通论文刑事程序中警、检关系模式之探讨
    论文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中国传统文化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先进性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的
    普通论文[毕业论文]人性与法治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浅析公共产品的安全性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在安全生产月工作会议讲
    普通论文[计算机论文]银行计算机网络风险防范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零八零七]汽车运转站可行性研究报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移民开发局2010年上半年
    普通范文[规章制度]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毕业顶岗实习报告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全市县处级党委中心组学
    普通范文[演讲稿]九月十日教师节演讲稿
    普通范文[规章制度]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烟草公司营销中心网上订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陶瓷公司投产剪彩仪式上的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初中校团委组织部长竞选稿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2011清华百年校庆胡锦涛讲
    普通演讲[饮食礼仪范文]应酬过程中女销售员拒酒妙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中心敬老院落成剪彩致辞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求深、求实、求新、求精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环保局整改提高阶段工作方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企业的战略制定与执行:任
    普通总结[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学校中层领导)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党课心得医生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在检察院中层干部培训班上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全县烤烟生产2010年工作计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健全反洗钱制度 遏制犯罪经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对搞好城市管理减灾工作的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管理者要把握企业微观方面
    普通领导讲话[反腐倡廉]在全县文化体育纠风工作会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我们该如何认识战略 详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