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皆失: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失衡之乱象及纾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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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宽严皆失 内容提要: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宽严皆失”,不是价值判断,而是一个可观察并由统计数据说明的特征化事实。客观地讲,党和国家一直在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也取得些许成果,但无法满足人们对反腐败的期望,人们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效能和公正性存在着普遍的质疑。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适用,仍是问题丛脞,彼此纠结,理论界虽提出了不少纾解之道,但仍难得要领。如何摆脱“宽严皆失”的尴尬,是相当长时间内需要直面的新课题。 近年来,围绕着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社会各界提出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贪污贿赂犯罪惩治的现实,一方面是“查处的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少、不起诉的多、定罪免刑的多、判处缓刑的多、适用减刑、假释的多,总体上说存在从严不够的情况。”[1]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具体案件的量刑过于严苛而无法得到社会认同的判例。也就是说,应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宽严之间,存在着“宽严皆失”量刑失衡现象。对此显而易见的乱象,值得理论上的反思与探讨。 一、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的特征化事实 “宽严皆失”,在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乃至刑罚执行中都有反映,主要表现为: 1.贪污受贿的起刑数额标准一再被突破,导致罪刑失衡。对贪污受贿犯罪,刑法第383条确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一般情况下,贪污受贿5000元就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罪刑法定的原则下,该数额标准本来是“高压线”。LocALHost随着社会论坛》,2008年10月号。 [12]据联合国秘书处的报告,大多数国家贿赂罪的刑罚是6个月到10年不等的刑期。 [13]卜云国等:《接受“感情投资”该不该“人罪饰,载《检察日报》,2008年6月22日。 [14]周茂玉:《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5]郝银飞、吴建雄编著:《预防职务犯罪与构建惩防体系专题讲座》,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16]何勇:《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几个问题》,载《新华文摘》,2007年第3期。 [17]吴思:《正义的标准总要老》,载《博览群书》,2002年第8期。 [18]周光权:《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课题》,载《[21]韩亮:《数额在职务犯罪审判中的考量—以南京市为例的实证分析》,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2006年第1-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22]任清、严薇:《对经济犯罪不能如此“认定”》,载《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第23期。 [23]王建华:《在查处职务犯罪中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陈剑虹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的运用》,中国枪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01页。 [24]这一认定得到了有关判例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发的《刑事审判参考》“王春明盗窃案”的分析中也主张,“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5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25] 刘仁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26]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27]侯铁男、宋殿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6日。 [28]吴宗宪:《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29]周光权:《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课题》,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30]熊选国:《全面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31]韩亮:《数额在职务犯罪审判中的考量—以南京市为例的实证分析》,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2006年第1-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1997年3月4日发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2月28日发布。 [34]王丽丽:《十万百万均判十年,贪污数额立法技术有局限》,载《检察日报》,2008年3月9日。 [35]熊选国:《全面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36]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37]熊选国:《全面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38]同前引[37]。 [39]刘沛谞:《宽严相济政策的模式构建与实证研判》,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1期。 [40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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