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
(二)深层原因
1.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存在缺陷
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财政开支完全靠地方财政拨付,受地方政府支配。法院在强制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身及所在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往往顾虑重重,对此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
2.信用体制不够健全,诚信观念缺失
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重审理轻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以某地方城市为例,2009年市两级法院共有执行人员135人,占法院全部在编人员的14%,其中具有法官资格的72人,占执行人员总数的53%;从年龄结构上看,50岁以上的占24%,40至50岁的占41%;从学历和专业上看,全日制法律专业的占26%。执行力量配备还没有达到最高院要求的15%的比例,执行人员的专业结构仍不合理。
四、“执行难”解决方法
(一)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制约民事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社会上的因素,在法律法规层次上都有反映。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 “民事执行难”为其出发点,加强立法工作,为民事执行难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LoCALhOsT同时相关配套制度也应该建立,比如财政体制的改革,法院在经济上摆脱地方的束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身及其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回避。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地方党政机关以种种借口干预执行,个人批条子干扰执行,就个案发文发函阻碍执行等行为,当地纪检部门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致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1.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2.对内从诉讼各环节破解执行难
从立案的诉讼风险报告,财产保全的查控力度到保全财产的衔接,诉讼调解的实际到位率,加强服判率及判决的可执行性等环节建立一整套工作机制。同时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入执行队伍。
(四)加强法律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执行环境。
各级政府及其法制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宣传,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最终“执行难”这颗毒瘤被消除,法的生命得以实现,程序正义得以实现,实质正义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2.《民事法律法规汇编》中南政法学院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
4.《人民司法》2000年1月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38—49页
5.《邓小平理论》通俗读本,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