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影响性;诉讼;个案;法律价值
内容提要: 诸多诉讼个案正成为社会公共法律事件,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影响性诉讼个案能够昭示治国方略,彰显法律理念,阐释基本法理,解析法律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创制法律规则,拓展法律思维,引导法律适用。关注和研究影响性诉讼个案,探究其内涵、特点、成因和法律价值,无论对国家法治、政府行政还是公民维权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与影响力的大小已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程度高低的标志。在一个民主、理性的国家里,小至邻里吵架大至总统选举均习惯诉诸法庭。司法裁决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定纷止争的最通常、最文明、最终极的选择。诉讼个案已成为当今社会最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最抢眼的媒体视点之一。法治天下的理想,要求每一诉讼个案都能张扬法理;法律至上的信念,期待每一诉讼个案都有合理的司法回应;网通全球的信息,承载着所有公民对诉讼个案的关注和希望。人们透过对他人案件的关注,来表达对自己现在或未来权益的关心,人们通过对司法审判的观察,来判断正义与公平,反思制度与价值。有不少诉讼个案正成为社会公共事件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关注和研究影响性诉讼个案,探究其法律价值,无论对国家法治、政府行政还是公民维权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影响性诉讼个案的界定
影响性诉讼个案是指案件价值超越本案当事人,能够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对立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的改进,对人们法律理念的培植或转变产生较大作用的诉讼案件。loCALhOst
影响性诉讼个案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案件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新颖性、疑难性或典型性之一
如吉林省惊动中央的“梯子案”[1],广州市中级法院所判的许霆atm机取款案[2]。唯其不同寻常,方才有制度创新的元素,人们关注影响性诉讼,实质上就是期待法院和法官能够充分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功能,维护公平正义,破解不断出现的社会难题。
(二)案件内容上所涉法律事件往往成为社会公共法律事件,其判决结果对社会有广泛的影响力
如河北乔占祥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车票涨价案[3],案件的影响力已经不局限于一张车票和一个人的票价损失问题,而与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相牵连。更关键的是,人们借助司法力量,问鼎垄断行业,并试图用法律的力量来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公平不合理现象,这种勇敢的问鼎光从方法论上思考就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三)案件影响上,往往能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如2005年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扶贫案,其所引发的社会各界的广泛的同情和各种争议空前纷繁,其折射出的社会心理也耐人寻味和令人深思。
(四)案件的价值超越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本身
例如北京海淀区城管队员李志强被摊贩崔英杰刺死案[4]、辽宁本溪市强拆房屋者被房屋所有人张剑刺伤(致死)案[5]这些案件的价值不囿于对崔英杰、张剑刑罚的轻重,人们期待从公权力处置杀人者的态度上重新评价摊贩的权利、房屋所有者的权利,观察摊贩及被拆迁者群体命运的走向,预测城管制度、房屋拆迁制度的走向。案件尘埃落定后,各地对于城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对于摊贩态度的改善,对房屋拆迁行为的反思与上述案件不无关联。
二、影响性诉讼个案的形成
(一)法治文化的自然结晶
法治是当今民主、理性国家首选的治国方略,走过曲折、历经浩劫的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新时期的重要课题。法治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近30年来,国家和地方颁布了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面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我们不觉已生活在一个密密麻麻的法网之中。然而“徒法不能自行”,法治的价值包含在立法和司法的两翼,一部空洞的法律不如一个公正的判决,影响性诉讼就是各个利益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维权之诉来激活写在纸上的法律,让因由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争议回归到司法权力公平裁决的理性状态。
(二)成文法传统下的合理现象
当今中国选择的是制定法律体系,诉讼个案所反映的判例价值和司法约束作用没有法定的利用机制,而日新月异的社会必然会出现许多法学家和立法者们意想不到的新案件、新问题,如果审判机关机械地套用已有的法律很可能感到束手无策,如前所述的“梯子案”就是例证。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的问题,期待司法的回应,诸多新情况下发生的特殊案件成为影响性个案便不足为奇。
(三)信息化社会的必然产物
广泛多样的媒体,宽松自由的舆论,网通天下的信息,个案成为了公共资讯,从而孕育了诉讼个案影响社会的可能性。仁人志士的建议与呼吁,热心民众的支持与参与,广大媒体的宣传与催化,扩展了案件的影响力,使诸多特殊案件化为影响性诉讼个案成为必然。
三、影响性诉讼个案的法律价值
(一)昭示治国方略,彰显法律理念,引导社会走向
在个案的海洋里,无数个案或许只是很不起眼的浪花,无声无息转瞬即逝。在历史的长河里,影响性诉讼个案却很可能掀起冲天大浪,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改变历史的方向或推动历史的进程。
1989年12月25日,罗马利亚特别军事法庭判处前总统尼古拉一齐奥塞斯库死刑,立即执行[6]。秘密审判,不准上诉,一个正在执政的总统从被捕到毙命仅三日之隔,这种将司法程序省略到极点的审判机制是一种怎样的机制?从现代理性的眼光来看,这种不择手段只为目的,不计法度只图道德快感的行为,无疑应受谴责,问题是对这位前总统非常态的审判,人民群众竟毫无异议,诺大一个国家竟没有一个人公开质疑,这是一个怎样发人深思的个案?它昭示了这个国家曾经有过的政治恐怖,彰显了“目的大于手段”的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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