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犯罪相容隐的案件。类似的以影响性诉讼裁决确立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案例还有很多,昭示了影响性诉讼个案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创制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法律价值。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影响性诉讼个案即典型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他们认为,个案判例是法的生长点,一切新的法的原则和程序,只有通过对个案的判决才能产生、发现和进一步发展。真正科学的立法不是立法者拍脑壳拍出来的,而是对社会纠纷(即具体个案特别是影响性个案)的概括和总结。英国的“衡平法”则是这一观点最好的诠释。
英国的“衡平法”是国王或大法官凭借正义精神在解决疑难案件中创立的。当法官碰上现有法律无力解决的疑难案件时,他不采用法律解释和法律类推这种以旧法律为依托的办法,而是由最高执政者或代理人抛开已有法律,根据正义精神解决之。可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影响性诉讼个案对法的发展作用,不仅表现于法的萌芽,而且贯彻于法的发展始终。
在法的创制方面,典型判例对司法的影响也非同寻常,以至于法官在判案时引用的都是判例,而不是法律条文。如《美国联邦判例法》上有一个判例叫《不会说话的鱼》,田纳西州环境保护组织通过公益诉讼,阻止了一个已耗资1亿多美元的水利项目的建设,而维护了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类的生存权。这个案件在当时影响甚广,家喻户晓。此后,一个社团、一个组织或公民个人只要认为政府或政府的某个行为已经侵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人们常常引用这个个案的判词“这些鱼儿虽然不会说话,但正义和法律要求我说—”
中国现行的法律渊源中没有判例法,司法实践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个案时,在法律适用上往往采用两种方法来解决,一是下级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其做出批复,甚或做出司法解释;二是地方法院根据法律精神,创造性地做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选择并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某些典型性的判决,并要求其他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参考[11]。尽管案例的司法裁判参考作用,有别于“习惯法”中的“援引旧例”原则,也不当然成为全国或一个地区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但影响性诉讼个案所形成的司法先例对拓展法律思维,引导法律适用仍有不可忽略的价值。例如,1985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元霸乡努力乡1569户农民集体状告县种子公司违约,安岳县人民法院确定由田安邦等数人代表全体农户出庭应诉,并使农户胜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集团诉讼的规定,有许多类似案件即使有几千名当事人,法院也是将其分解成一人一案来审理,既不便于当事人诉讼也影响了司法效率,本案作为一个有影响性的诉讼个案,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无疑创制了集团诉讼的先例{3}。
又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的判决,首次明确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成为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博士学位证一案及王纯民诉南方冶金学院学位证书案的依据{4}。
1995年,北京女中学生贾国宇在北京春海餐馆用餐时,因卡式炉爆炸导致面部毁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共同赔偿贾国宇精神损害费10万元人民币。在此之前,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一般只对损害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且当事人的诉求也只是象征意义的,如索赔1元人民币等。17岁的花样少女贾国宇失去的是她终生的幸福,但也给后来者带来了福祉。作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她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获得法院的支持,得到了10万元精神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这在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还是首例。此案直接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对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使其法律性质"不仅仅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还具有因残疾所失去的正常人一般预期利益、给予的补偿性质"。大大突破了我国传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理论,关于人身受到伤害能否要求精神赔偿的问题,从此变得日渐清晰了。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司法解释,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自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不再是法官们头疼的事情了。此案通过当年的“3.15”电视晚会、及各大媒体的报道成为了当年最具影响性的诉讼案件,也对此后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重大的实质性影响。1998年女大学生钱某因在上海屈臣日用品有限公司无端遭到搜身,且两次被强迫脱裤检查,此案经上海虹桥区人民法院审理,钱某获精神损害赔偿25万元,成为了当时中国最高名誉赔偿案。2007年清华大学晏教授的13岁女孩在公交车上因与售票员发生口角,被女售票员当众活活掐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费30万元。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受害人亲属因子女遇害而获得的最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此案的判决非常的平静,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都很泰然地接受了这一判决。这足以说明,近十年来这一系列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性诉讼个案已给了法官理性的法律思维,也给了社会公众成熟的司法理念。人们已经透过影响性诉讼个案的裁判结果看到了法院和法官能够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利,在鲜活的案例中发现制度创新的元素,用司法权利来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成就,尽管在广度和深度上司法现实与社会公众的期待或许还有差距,但这些影响性诉讼个案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无疑是令人欣慰的。
(四)预测法律走向,创新法律制度,促进法制建设
影响性诉讼个案从案情上看往往表现为疑难性、奇特性、新颖性,其所涉及的法律事件往往成为社会公共法律事件,有着广泛的社会意义。法官通过对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审理、分析,阐明法理,揭示法律的原则精神,解析法律的结构和逻辑关系,形成对法律的更深入合理的认识,剔除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合理性甚至矛盾和冲突,运用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利,激活写在纸上的法律,破解司法实践的难题,做出符合法律精神,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