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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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之前,许多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的司法工作者对之寄予厚望,希望能对刑事立案监督进行完善,并就修订提出了诸多切实可行的方案,但是目前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立案监督完全承袭96《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只字未改,免为一种遗憾。究其原因,可能认为2010年出台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刑事立案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不在赘述,但是《规则》毕竟是部门内部的一种规定,位阶低、效力差、刚性弱,一些侦查机关对此有抵触情绪,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也流于形式,难以完全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对刑事诉讼法在立案监督方面进行规制是有必要。 三、从立法及司法两方面完善立案监督的的对策探讨 (一)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的法律规制,弥补现立法盲区 1996《刑事诉讼法》及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将立案侦查的对象范围确定为公安机关,而忽略了检察机关及法院受理案件的立案侦查监督。致使其他有立案权的机关如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监狱等其他有立案权的机关便成为立案监督的盲点,因此应将所有的具有立案监督权限的机关都列为立案监督的对象。将《规定》中对“不该立而立”的程序作更为为详细的规定,并建议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积极拓宽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一是要注重“案中挖案”,在办案中提高立案监督敏感性立案监督敏感性,积极发现案件中涉及的可立案线索。着力筛查案卷材料中注明“另案处理”“在逃”等人员,捕捉线索并仔细分析成案可能性。办案过程中主动询问控告人,并有重点地宣讲相关法律规定,从中获取线索,帮助控告人依法、合理、高效地行使其控告权。同时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积极举报。加强与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如人大、党委信访办以及本院渎职侵权部门、控申部门及民行部门沟通,从中获取有价值线索。 (三)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获得其支持 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用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争取支持配合。设立定期核查制度,监督机关定期指派人员到各办案单位检查其办案业务台帐。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详细指出其做法具体违法之处,并要求进行整改。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有关立案及其监督问题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接受、审查刑事案件线索工作中严格执法,并提高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认识。加强对立案监督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对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继续进行跟踪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和处理结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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