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推进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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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形式主要有村办村管、乡村联办、村办乡管、乡办乡管四种,有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三种内容,哪些地区适用哪种形式,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方式,都需要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在具体地区实行医保时做到有条不紊。 (二)明确划分医疗立法的部门归类,加强对医疗体系的法律监督 对于不同的法律,立法机关需要做好分类,以便制定各个领域的不同法律规章并进行妥当管理。从理论上讲,一部法律法规通常只属于一个部门进行管辖,但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在构建的过程中,却遭到了属于行政法还是社会法的归类困难。这是我国农村医保法律迟迟没能生成一套完善、有效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已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日程、并即将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的确立指明了立法方向,由于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农村医保立法有可能进入社会法部门中进行法律监管,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附则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医疗法的实施提出了走向行政法的变通可能。不论是社会法还是行政法,国家在进行医疗立法时均要明确法律的部门划分,才能准确无误地找到责任承担人,明确、有效地对医疗体系进行法律监管和监督。 (三)通过法律形式严格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的筹资方式和经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方式是一大特点,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制度的落实展开,务必需要法律对医疗筹资的方式和运营做出明确规范。多数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仅靠单一的筹资方式难以保证合作医疗顺利展开,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筹资方式的多样化,规定中央与地方对农村医疗的投入和财政支出额度,用法律明文规范医疗筹资中政府支持、集体补助、个人缴税的结合方法及比例,并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落实情况,结合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状况,随时进行立法修订和补充。 应该从法律上规定农村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以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农村医疗管理组织应该在筹资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支出费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地控制医疗报销比例,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报销比例可以稍低,但是不能低于30%,否则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 (四)加快医疗法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要加快医疗法律相关的配套体制建设,在全国农村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卫生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奖惩制度,提高各类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药品的网络信息资源分享渠道和供应网,同时建立与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网络化服务和一体式管理,“建立地、市、省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 同时要制定农民工社保基金跨省转移的法律法规,保证全国范围内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自由对接。逐步建立起农民社会保障管理的信用体制,通过法律完善相关体制的确立和应用,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对于流动的农民工做好灵活的管理方式,让法律制度为农民、农村服务。要加大法治和法律责任在农村医疗中所承担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农村居民头脑中医疗法律保险的概念,在参与医保时有据、合法,如发生医疗纠纷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公正、公开的合理解决。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推进及完善的意义 通过法律的制订、实施来保障农村医疗体系的落实,对于我国农村居民平等地享有健康权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公民的健康权虽然没有明确地写进宪法,但是在宪法条文和社会风俗人情中,都被看作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仅属于一项隐含权利,是一种从其他条文中推导得出的权利。虽然健康权不写入宪法,不代表其在事实上就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各地经济水平的发展还不均衡,尤其在农村地区,低下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脏乱差的环境制约着居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传染病的发病率与城市相比依旧较高。农村医疗资源、医疗人才都较为缺乏,导致新型合作医疗在农村渗透的层面不广、渗透力度不深。健康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义务、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本前提,只有农村居民的身体状况、健康水平切实提高,农民、农村、农业等三农问题才能够得到由内而外长足发展的驱动力。因此,建立、推进、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农村居民健康及三农问题的解决,都有重要的意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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