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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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监督关系时要坚持并重原则,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三是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之间工作上配合、制约与执法上的监督关系。要解决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近几年来,由于执法环境不佳,有的地方的公检法机关之间往往是保持"一团和气",不讲原则,甚至以感情代替原则。有的检察院的领导怕履行法律监督影响部门之间关系,损伤与兄弟部门之间的感情,怕对工作、对个人带来麻烦。搞无原则的团结的"配合",更谈不上执法监督了。由此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等现象,影响了法律公正、平等实施。对互相制约和法律监督,在部分干警中存在一种模糊认识,认为"制约"就是"监督",或"制约"比"监督"更有效、作用更明显,因此,在实践中,"重制约,轻监督",甚至以制约代替监督。这种错误认识和做法的存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发挥是十分不利的。四是正确处理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们要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不断地在全体干警中培养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既要通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经常地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来保证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要重视来自外部的批评意见,把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作为改进检察工作,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来抓。主要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要把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统一起来;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摆正位置,自觉将检察机关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要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涉及的案件应慎重处理,不得怠误;要重视舆论监督,主动配合舆论监督工作,与舆论宣传部门、新闻媒介保持密切联系。增强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对新闻媒介的曝光、访谈、法律咨询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信访举报渠道、下访途径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与要求。要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聘请监督联络员,经常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对上述各种途径的外部监督的意见、建议、呼声、要求,认真加以研究,本着对党、对人大、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把各种监督落到实处。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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