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封闭运行。 按照目前的状况,农发行实际上是我国粮食流通政策的产物,它根本无法起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作用。 从目前的职能定位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仅仅是解决了部分农副产品价值的实现问题,离一个发展银行的功能相差太远。 第三、 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自身实力较弱,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从现行经营管理看,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于服务(三农),主要以小额农户贷款、 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从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需求出现错位。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受结算和手段等因素制约,农信社吸存难度大,历史包袱沉重,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实力有限; 二是农村信用社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的结算需求。龙头企业的市场化、无地域性、灵敏度高等特点要求结算渠道全国性、畅通性、快捷性,但现有农村信用社结算模式却不能满足龙头企业结算需求。
2、农业产业化自身的脆弱性和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农业贷款承受了极高的风险。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这使农业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农产品供求弹性小又使农业面临相当大的市场风险,加大了投资农业收益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周期长、低收益等主要特点决定了农业产业化的脆弱性。对于农业产业化新上项目,在产业化经营初期具有投入多、风险大、效益低等特点,作为承贷主体的金融机构风险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致使一些直接关系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投入甚少。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主要表现在其一些农业龙头企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强,农业产业化的科技水平不高,内部信用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原始积累历程短,自有资金匮乏,自有流动资金先天不足,经营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内部治理结构常常不规范、企业产权不清,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企业的资信等级低,从而没有在银行形成长期信用基础,信用地位不稳固,获取担保贷款能力差。金融部门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益性的原则下,必然对产业初始阶段龙头企业谨小慎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投入。
3、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融资环境的不利。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园区、生产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时培育和发展均需要贷款的支持。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信贷资金分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倾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不到足够的信贷支持。
(1)农村金融供给的市场割据特征明显,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农业产业化数量众多的经营主体直接导致了农村信贷市场需求的分散与竞争性,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金融组织来满足。但由于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取向是在清理取缔民间金融背景下的现有正规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所以农村信贷供给仍然表现为市场分割背景下的垄断格局,无法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提供灵活、多元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主要支持信用级别较高但数量很少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于产业化经营中的农户来讲,其信贷来源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是按行政区划严格分割的,所以农户贷款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卖方垄断结构。对于数量众多的介于农户与大型龙头企业之间的各类中小龙头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讲,其信贷市场则是寡头(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垄断的,信贷满足率自然也更低。另外,不同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伴随着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从农村大规模撤出分支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在组织形态上却止于分立而未发生市场意义上的协调或重组,农村信用社主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农业银行则专注于对优质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二者业务发展缺乏协调,也不存在功能互补的业务代理。而且,农村信用社本身也因为体制和技术等因素而未能实现经营上的协调配合。
(2)正规金融体系缺乏应有的活力。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中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外,还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发挥的作用不大,一般只涉及少数较大农村企业的融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农业融资方面(尤其是国家粮棉收购融资方面)的政策性银行。除邮政储蓄之外,上述其他农村正式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邮政储蓄主要由国家邮电局监管,央行监管有限。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不足,根本原因是改革不到位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村经济内生发展的结果,因而存在众所周知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由此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提供资金,但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考虑,我国正规金融发展过分注重了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无论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均普遍上收信贷权力,严格审贷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导致在新增贷款发放问题上,出现了大量的“惜贷”和“慎贷”行为。与此同时,农业银行已经开始收缩业务边界,逐步从农村收缩机构,业务向城市集中,农业贷款发放显著减少。组织不稳与功能不定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用的发挥。
(3)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由于正规性金融市场缺位,正规金融组织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也称民间金融) 在金融管理当局抑制的领域之外自发活跃起来。 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是相对于农村官方金融机构而言的,是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其具体的存在形式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地下钱庄、地下外汇兑付店和聚合等。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并一味地进行整治。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甚至更旺。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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