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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浅析           
新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浅析
摘  要:根据收入和利得、扣除项目这两方面的内容,简述新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
关键词:新所得税法;新会计准则;差异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将对我国的会计实践产生巨大的变化,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将带来重大影响。通过分析,虽然新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不少地方规定趋于一致,减轻了会计人员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难度,但是基于两者目标的不同,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差异。在此,就两者之间的一些差异事项做以下肤浅的总结归纳。
        1 收入和利得
        尽管所得税法有关收入的概念以及确认条件和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1.1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新准则下,多类资产可能在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比如多项金融资产以及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时,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者作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调整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但新税法在确认应纳税收入时不考虑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长期股权投资损益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分不同的情况确定投资损益;而新所得税法则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规定“……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1.3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新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如果时间较长(通常为超过3年),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格的现值确认收入,合同或协议价格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期内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而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4国债利息收入等项目
        新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等四类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但新准则均将其列入当期收入计入损益。
        2 扣除项目
        新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和会计准则在费用成本支出的列支方面存在不少的差异,罗列如下:
        (1)固定资产折旧
        税法和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上趋于一致,但在折旧方面存在差异。
        a.在折旧资产的范围上,新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但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都应该计提折旧。
        b.表现在折旧方法上,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第九十八条规定,对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折旧方法,只是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c.折旧年限上,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五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下限;但会计准则没有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折旧年限的长短,并且可以根据情况变动进行调整。
        (2)无形资产摊销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计算扣除额时加计扣除50%。新准则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摊销方法有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
        (3)利息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新准则则规定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4)职工福利费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新准则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据实计入当期损益。
        (5)工会经费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新准则规定,工会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提作为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处理。

        (6)职工教育费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准则规定,职工教育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作为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处理。
        (7)业务招待费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额为发生额的60%与营业收入的0.5%二者中小者;新准则规定据实计入当期损益。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准则规定据实计入当期损益。
        (9)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内摊销扣除;新准则则规定不能资本化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10)研发支出
        新税法规定不能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可以按当期实际研发支出的150%税前扣除;新准则规定不能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1)对外捐赠支出
        新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新准则则将所有捐赠均作为当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12)资产减值损失
        新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实际上表明企业按新准则规定提取的各种资产减值损失均不能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分析,大家会发现执行新税法和新准则后,在企业应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的确定上差异非常明显,纳税调整项目比较多,特别是我们的企业会计执行新《所得税》准则,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时会有很多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在此写以上不全面的分析,希望能给我们的会计工作者在进行所得税的核算时带来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S].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Z].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
[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
[5]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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