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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           
浅议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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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税开征30年来,各种弊端暴露无疑,笔者以税法的原则及个税开征的目的为切入点,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透视现行个税体质存有的缺陷,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综合税制 起征点
  
  由于近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个税的修改建议,个税引起社会的前所未有的关注,而其体制所存在的不公使得个税的修改势在必行。笔者对此作如下论述。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实践概况
  
  1980年开征个税的目的是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因而其必须遵循量能课税的原则,保证税负的公平。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个税的主体已从高收入群体转变成工薪阶层。有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税前、税后基尼系数变化甚微,且成上升趋势,这说明个税对收入的调控作用不仅有限,还与其预期目标渐行渐远。
  
  二、个税体制的缺陷
  
  从立法的原则、目标及实践回顾个税,笔者认为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首先,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所实行的分类模式虽能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还能体现特定政策;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同等的收入却税负有别,有违公平原则。实践中,课源制的征纳方法结合不同所得不同税率的设置,加强的是对低收入者的源泉控管,对高收入群体的纷繁复杂的避税措施略显疲软,并且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因而,分类模式优点表现不足甚而转为弊端,缺陷愈加暴露。
  其次,税目及税率的设置
  同是辛勤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承包经营和特许权使用费在适用税率上有较大差距,扣除的标准也有不同。尤其是,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均实行10﹪的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股票转让所得更是实行免税政策。
  从而发现,高收入者对其主要所得项目能享受免税或10﹪的低税优惠。生产经营、承包经营也能造就大批富人,但其有准予扣除的项目,这就打开了避税的缺口,使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增加扣除数额,减少个税应纳税款;另外,起征点远高于工资薪金,最高税率及级距设置都少于工资薪金,在制度设计上又降低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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