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平原则是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然而,由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导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非常严重。因此,必须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即通过转变税制模式、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是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薪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后者的最高边际税率45%远高于前者35%,但实际上,前者的税负往往要远高于后者。如,对全年工薪所得为96000元(平均每月所得为8000元)的多数中产收入阶层来说,其年纳税额为9900元,适用最高税率为20%;而对全年生产经营所得为96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年纳税额(费用扣除按表1中的方法)为13410元,适用最高税率为35%。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比工薪所得多缴纳税额3510元,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比工薪所得高出15%。实际上,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0000元的居民企业也只适用25%的基本税率。可见,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具有明显的歧视“生产经营所得”之嫌,与当前我国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相悖。
2 勤劳所得的税负有时会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负
现行税法对工薪所得和各类生产经营所得都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还有加成征税规定,但对利息、股息、红利、中奖等所得则实行20%的比例税率。在这种税率结构下,可能会造成勤劳所得的税负要远高于资本性收入或偶然所得的不合理状况,出现一种逆向调节作用。lOcaLhOSt如某个人在购买彩票时中奖500万元,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100万元,而具有相同所得(指全年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或取得工薪的纳税人,则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5%和45%,应纳税额分别为147.235万元和205.47万元。可见,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薪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比中奖所得高出15%和25%,应纳税额分别达到中奖所得者的1.47倍和2.05倍。这种勤劳所得的税负要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税负的不合理税率结构,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立法精神。
(四)税收征管不力,导致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加重
1 没有真正将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落到实处
现行税法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所以,主动申报纳税的个人非常少。而且,即使主动申报,其纳税申报质量也不高,瞒报、不报的情况相当普遍。对于代扣代缴制度,尽管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但作为一个部门性税收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加之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代扣代缴单位的领导不够重视,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故意漏扣漏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必然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2 未建立起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近年来,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重点税源管理,推行了全员全额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但是,这与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仍未建立,许多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实现,特别是
银行、工商、海关、房产等相关部门都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计算机联网,甚至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都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所以,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使许多收入渠道广、隐性收入多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部分偷逃掉的大量税款成为许多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反,工薪阶层的工资单比较透明,应纳税款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结果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管住了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甚至还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
3 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罚不力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偷逃税的个别典型“明星”、“大腕”进行了打击,使一些高收入者的偷逃税行为有所收敛。但是,可以看到,真正受到严厉查处的高收入者寥寥无几。因为,需要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纳税人,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各种“名人”、“权贵”,税务部门在查出他们偷逃税时大多只是要求补缴税款,很少会采取严厉处罚措施,有时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这也使得一些高收入者认为偷税被查出后顶多是再补缴税款,不会有其他更多的麻烦,从而造成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抑制。
四、依公平原则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照“转变模式、调整税率、规范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一)转变税制模式,消除“先天性”公平缺失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又称混合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税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类税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对征管约束条件相对宽松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和配套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目前,除少数发达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现实国情看,经过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践,我国很多公民的纳税观念得到明显增强,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实名登记制基本建立,个人(特别是高收入群体)收入监控体系初步建立。因此,当前我国应尽快为实行综合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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