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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           
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

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

  自1954年起,美国联邦税法就有关于研发支出从当期所得税中扣除的相关规定,但实施研发税收优惠是从1981年开始的。从1981年到2011年的30年间,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Research and Eexperiment Tax Credit,简称R&E抵免制度)一直都是临时性制度,但每次到期前美国政府都通过了有关法案对该项制度给予延长,共进行了14次修订,并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越来越完善、简化、易于被理解和应用。
  
  一、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及研发支出
  (一)合格的R&E活动①
  从税收角度,“合格的研究活动”必须同时满足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简称I.R.C.)41条(d)中所列示的“四方面测试”。
  1.174条测试。I.R.C.174条规定,当R&E活动的研究支出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时,就可以获得税收抵免:一是与纳税人的交易或经营相关;二是属于“实验或实验室意义上的”研发项目成本及随后与之相关的开发和改良成本(包括取得专利的成本)。编辑:www.ybask.Com 。
但以下活动不能享受R&E抵免:(1)产品商业化后进行的研究活动;(2)为了达到特定客户的要求对现存产品或工艺流程进行的研究;(3)对现存产品或工艺流程进行的复制;(4)调查或研究,包括消费者调查、效率调查和管理研究;(5)对企业内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研究;(6)在美国领土、波多黎各自由邦,以及任一美国领地之外开展的研发活动;(7)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8)其它个体或政府实体主持的研究;(9)ISO认证。
  2.探索科学技术本质的信息测试。该项测试主要考察研究活动的目的是否是探索与科学技术本质相关的信息。如果研究的意图是消除与业务元素开发和改良相关的不确定因素,那么该研究就是出于探索信息的目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掌握关于业务元素开发和改良的方法、能力或合适的设计理念,那么不确定因素就会存在。“合格的研究活动”要想满足为探索与科学技术本质相关信息的要求,用于探索信息的实质性实验程序必须从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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