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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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D税收优惠,通常认为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2008年颁布的《办法》对R&D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定,其中R&D活动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规定的项目,这无疑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大大缩小了合格R&D活动的范围。所以建议我国像美国那样,构建一个明确统一的通用标准,使企业能够对研发活动和研发支出进行准确认定,同时扩大R&D活动和合格R&D费用的范围。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 为加强先进技术的扩散、转移、应用,美国对产学研合作实行了特殊的税收抵免制度。例如,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的某些基础研究,可根据情况按实际支付额的65%、75%或100%计入QREs;再如,企业向高等学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可以作为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为建立非盈利性科研机构而提供的资金免所得税等。许多OECD成员国都像美国一样,制定激励产学研合作的R&D税收优惠政策。来源:Www.Ybask.Com 。 我国在科技兴国的方针下,现有的R&D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对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显然是极其不利于科技发展的,所以借鉴美国等OECD成员国的做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产学研合作税收激励政策,应成为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重中之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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