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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           
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
制度对美国经济各个方面的影响。2011年3月,来自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的报告显示:R&E抵免制度强化、简化和永久化的益处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未来十年在国内私营部门的研发投入将会超过1 000亿美元;(2)将会在美国提供100万个超过平均工资水平的研发人员职位;(3)ASC的抵免比率总数将达到20%;(4)增加了R&E抵免制度中简化版本的使用;(5)制度的确定性加强了R&E抵免制度的激励效果。当然,美国政府《2012年度预算》中将R&E抵免制度永久化并将ASC的抵免比率提高到17%,是否如上面的研究预期,有待今后的实践来验证。
  
  五、美国R&E抵免制度对中国R&D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始于1996年,但直到2008年颁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才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随着科技创新环境的改善,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日益凸显出不足,对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美国在30年的R&E抵免制度执行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其中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整理:WWW.YbAsk.COM 。

  (一)采用“税收抵免”优惠方式
  税前扣除和税收抵免是最为常用的两种激励手段,其主要区别在于税前扣除带来的优惠程度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税率,而税收抵免额与税率无关。我国的R&D税收激励采用税前扣除的方式,R&D投入量大的企业多数是软件业、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等,这些企业又多数享受了不同程度的优惠税率,使得其承担的有效边际税率低于名义税率,这就使税前扣除方式对企业R&D的激励效果逊于税收抵免方式。所以建议我国逐步以税收抵免取代税前扣除方式,同时逐步取消对一些特定行业企业的优惠税率,代之以扩大享受该优惠的企业范围,使之成为普惠制。
  (二)准确认定研发活动
  美国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首次提出“合格的研究活动”四方面测试,此后的修订都保留了该内容,并通过四方面测试对研发活动进行了准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确认定。我国2008年之前从未明确规定哪些R&D活动可以享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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