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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动向           
日、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动向
【摘要】文章首先探讨EU等效评估的概况:实施时期、评价对象国、EU等效性评估的背景以及评价方法;其次探讨日、美两国为得到等效评估而采取的应对策略;最后基于以上考察结果,指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在欧洲联盟(EU)域内的上市公司2005年起必须根据IFRS编制财务报表。EU域外企业在EU域内上市时,从2009年1月起也需要根据IFRS或与IFRS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向EU当局提交。2005年我国和日本、美国的会计准则均被作为EU等效评估的首批被评估对象,日美于2008年4月通过了等效评估,但我国的最终评估被推迟到2011年。在此背景下,文章试图探讨EU等效评估及日美两国的应对策略,及时掌握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动向,以资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企业根据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需要差异调整表”,并将日程表提交EC③。
  因此,CESR对美国与日本不同,并未将焦点集中在2005年7月的CESR建议书中指出的需要调整的差异项目,而是开展了会计准则整体的趋同工作。比如,2006年2月27日为确认上述共同开发会计准则路线,FASB和IASB间交换了会计准则趋同的备忘录。备忘录里,为得到等效评估确认了2008年为止完成的短期趋同项目(比如,减值会计、所得税会计等),还整理了企业合并、绩效报告、金融商品等需要中长期审议的11个项目。11个项目中企业合并项目已经完成了准则的确定,并于2008年公布了其余一些项目的讨论资料。
  SEC根据上述日程表,2007年7月2日至9月24日就非美国企业根据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需要差异调整表”议题征求意见。同年11月15日决定从2007年的年度报表起,外国企业如果完全采用IASB公布的IFRS编制财务报表,可以不附调整表。该规定从2007年12月28日由SEC正式公布。美国在EC的等效评估前,率先表明接受IFRS。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统计,2007年底在该交易所上市的非美国企业是421家。其中,利用IFRS的主要国为EU各国132家、加拿大82家、中国39家、巴西37家、日本19、墨西哥18家、智利17家、印度11家、瑞士10家。
  另外,SEC为了解除美国和非美国企业间的不公平,讨论对美国企业也认可采用IFRS。2007年8月7日公布了讨论的方向性,11月13日为止广泛征求意见后,12月13日和17日召开学者意见听取会。会上,单一准则(全世界统一为一个会计准则)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可,同时达成以下共识:第一,短期内IFRS和美国会计准则共存是不得已的。第二,应明确规定部分或全部美国企业可选择采用IFRS或美国会计准则的过渡期。另外,也有学者提出由于实务界对IFRS的专业知识还不够充分等,应对IFRS的认可持谨慎态度。
  
  四、结语及今后的课题
  
  根据CESR的建议书,2008年4月日本和美国都得到了与IFRS等效的最终评估。两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均属民间组织,都积极参与国际趋同,并都得到市场参与者和企业以及监管部门等的有力支持。但是,两国为得到等效评估的趋同模式却有所不同。
  首先日本为达到与IFRS的趋同,围绕CESR指出的26个差异项目,分短期和长期项目全力展开会计准则修订、制定工作。目前日本会计准则的修订过程就象某些学者指出的,是已经决定起飞点和着陆点的“自动飞行”,会计学者就准则制定的理论性探讨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为开始本次自动飞行,有必要从应对EU等效评估的对策开始讨论。
  与日本ASBJ相比,美国更加主动出击,FASB在2000年IASB成立时就积极支持组建与FASB类似的组织结构;2002年的企业改革法明确规定要尽可能致力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并与IASB确立会计准则共同开发路线,积极参与IFRS的开发和制定,以期扩大影响掌握主动:一方面和IASB共同推进短期趋同项目,另一方面着力开发中长期项目。另外,SEC还率先提出外国企业根据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需要差异调整表”。
  美国和日本以外,从2011年起预计有150个左右国家都将或采用IFRS,或将本国会计准则过渡到基本和IFRS相同的体系。美国FASB的哈氏(Bob Herz)议长也指出与其在美国国内让美国会计准则和IFRS并存,还不如取消国内会计准则的开发,采用IFRS。这个提议是否能实现,现阶段还不透明。2008年5月27日ASBJ在日本东京召开的ASBJ和FASB的会议中,哈氏强调国际趋同的最终目标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喜好取舍IFRS,而是完全接受。在会上,哈氏还指出,如有国家先后宣布“我国除IFRS中这两个准则以外采用IFRS”,那么制定“单一会计准则”的初衷将付诸东流。这些动向都表明世界会计准则正向一个体系趋同,中长期目标是统一世界各国会计准则。
  目前,除了日本和美国,加拿大、中国和韩国的等效评估的最终决定都被延期。对这些国家CESR将至2011年为止根据会计准则与IFRS的趋同情况以及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做出评估。第一,就会计准则的趋同情况来说,我国被指出与IFRS尚存的极少差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已经得到IFRS的认同并随着IFRS的修订,该差异将消除;长期资产减值的转回也得到了IFRS的理解。还有些尽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同,但不构成差异。据此,我国不必要如同日本那样大量修改、制定会计准则。第二,就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出台一系列实施指南,但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时有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细化实施指南以提高准则的实施趋同,特别是对于不构成差异但与IFRS存在不同规定的准则,出台具体实施指南以确保财务报表信息的实质性趋同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另外,会计趋同的最终目标不仅需要高质量的统一会计准则,还需要统一的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制度。这里面还包括了统一的披露制度和审计准则。同时,协调会计准则和本国国内的法律制度以及审计业务等也是采用IFRS面临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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