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论坛,2006, (2) . [9]尽管有人提出“新型总有”形态,但也不失为“总有”。关于“新型总有”,参见韩松.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 法律科学,1993 年第三期。 [10]在社科院草案的基础研究中可以见到关于总有的详细考察,但也没有关于我国《物权法》对“总有”取舍的态度表示。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第322 页—3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