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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修正后的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试析修正后的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写进新刑诉法,否则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今后技术性鉴定的出庭作证将是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技术鉴定人员熟悉出庭作证的技巧。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意见提出意见。”实际上要求鉴定人员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问题进行辩论,因此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较好的专业知识,否则就会在法庭辩论中陷于被动。
  (四)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中的使用
  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新刑诉法在吸收这一尝试、探索的基础上,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已经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这一规定目前只在侦查阶段得到执行。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新刑诉法的精神,当案件流转到公诉阶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讯问时都应当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且在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要达到“全面、全程、全部”的要求。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二、检察技术工作在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方面存在的困难

  (一)机构设置与人才培养存在问题
  技术工作是侦查办案的基础性工作。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54条规定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加以排除,凸现了技术性证据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技术工作的基础性,它只能对业务办案起到支持性作用,在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中具有间接性的特点。而诸如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公诉和侦查监督等办案业务部门,能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因此技术工作与办案业务部门相比,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实践中,有的基层院没有设立技术部门,将技术人员归于其它部门,技术业务只是兼顾的工作;部分技术部门干警并没有专门的技术知识;有的技术门类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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