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修正后的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
|
|
的配合欠佳。由于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的意识不强,认为文证审查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放弃对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监督,由办案人员代行专业技术监督之职,这是相当危险的,特别是以专业鉴定为定罪依据的案件,如果鉴定错误,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冤假错案。事实上,全国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存在一定的纠错率,而由于检察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错误的鉴定一般只能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发现,因此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是不可缺少的,它是诉讼监督的一部分。 二是侦查部门与检察部门之间的配合欠佳。近年来侦查设备与侦查技术已得到迅猛发展,而基层院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对此适应不足,知识更新跟不上办案需要,其原因在于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的创新性和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技术培训不能体现现代侦查技术的最近进展。例如,电子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得到显现并以新的证据种类纳入新的刑诉法,而电子数据的采集方法、采集设备近年已有较大进步,但由于技术人员的知识老化,对此项技术掌握不足,不能为侦查办案提供有效支持。另外,侦查部门对科学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过度依赖言词证据的,不善于发现科学证据,也不主动请求技术部门协助,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只有经过信息技术人员的充分挖掘,才能形成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不致遗漏关键信息。另外,通过司法会计等传统技术业务,可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新问题,找出新案源。
三、技术工作全面适应新刑诉法的若干思考
(一)准确定位职能,重视技术办案工作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检察机关在设立技术部门时对技术部门的定位就是利用技术专业知识直接参与办案工作,为侦查办案审查或提供科学证据。随后在九十年代,由于办公自动化的需要,又赋予技术部门的信息化保障的功能。新刑诉法完善了鉴定制度、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地位、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和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范围,因此新刑诉法更加突出技术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的技术办案工作将更加重要、更为繁重,这要求检察技术的工作重心重新回到技术办案的轨道上来,因此技术办案力量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当加强。应当保证基层院有相应的法医、司法会计、信息技术、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以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对技术工作的要求。 (二)重视制度建设,确保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衔接顺畅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技术办案的规定多为概括性的,缺乏相应的具体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简论新形势下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思考 下一个论文: 试析如何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