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低保义工制度:起源、特点及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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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仍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制度来促进低保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二)注重对低保义工的心理疏导和个人信息保护 低保义工的敏感程度比较高,自尊心较强且易受伤害。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低保义工心理咨询疏导制度,对低保义工工作中出现的心理波动进行疏导和安慰。在《生存与发展:城市低保对象的政策诉求》一文中第35页AL5案例中有这么一段话:“有时候我忙让娃代我去参加一下社区义务劳动,娃死活也不肯去,说院子里的其他娃都笑他,也不大和他玩了”这生动说明了低保义工心理的脆弱性。由于目前低保义工都是按照居委会为单位在本社区劳动,笔者认为要尽可能减少低保公益劳动对低保义工心理上的负面效应,首先要培养足够的社区低保义工心理咨询师,定期帮助低保义工化解心中的困惑和苦恼。此外,笔者认为可以对低保公益劳动参加对象在其他社区进行公益服务和劳动的可行性与效果进行一定的探索试点,这样不仅可以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自尊心和自信心,也有助于保护低保义工们的隐私权。 (三)加强城市低保义工制度中的奖励和激励设计,提高低保对象劳动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各个城市低保制度大部分都只有惩罚措施,即对低保对象逃脱义务劳动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导致低保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不强,敷衍了事等问题。根据弗鲁姆的期望理论,目标效价是人们对实现目标有多大价值的判断。要提高劳动者对于义务劳动的重视程度,必须提高劳动者的目标效价。例如采取通报表扬、津贴补助等方式对高质量完成劳动的低保义工进行奖励。此外,有关部门需要借鉴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着力满足低保对象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等高层次的需要,注重对低保义工进行精神激励和心理辅导,引导他们自觉地追求社会肯定,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尊严,使他们真正热爱劳动。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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