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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客运管理 遏制毒品运输——滇西南运输毒品案件调查报告           
规范客运管理 遏制毒品运输——滇西南运输毒品案件调查报告
地有增无减的紧急态势,首要的是引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协同配合,堵住贩毒分子可以利用的制度缺口,规范客车运营中行李携带和托运秩序是禁毒工作尤其是打击毒品运输犯罪的当务之急,是防止毒品从源产地"金三角"内流的重中之重。

(一)加强客车运输行业管理,建立禁毒协同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

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据此,客车运输行业、政府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防范毒品流入方面可以说难辞其咎,而上述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配合禁毒工作也是其分内的职责,在禁毒工作上应该积极履职、有所作为。同时公安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也有责任向政府积极报告,争取支持。

(二)积极运用司法建议,以司法手段保障缉毒效果,遏制毒品运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又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采取某种措施的具体司法建议。目前,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议制度,实践中该项职权的广泛有效的应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行使案件侦查权,不属于专门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也不大可能行使司法建议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对于进入公诉、审判环节的案件可以积极主动地行使检察建议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但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所能监督的只能是公安部门移送给他审查的已经破获的案件,对于大多数不能查破的案件无法有效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提起公诉的那部分刑事案件,审判机关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决定了其发挥监督建议职权的局限性。如此一来,便形成"依法有司法建议权的不能很好的行使,发现问题的公安部门却没有司法建议权"的尴尬局面,这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禁毒工作的全面开展,大大削弱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成效。就拿云南公安部门办理的运输毒品案件来说,占毒品案总数几乎一半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因无法查获主犯而未能进入诉讼环节,这些案件无法破获的原因在于部分运输行业管理机制上的漏洞给毒品犯罪留下了空子,检法机关由于不负责普通刑事侦查,他们在本职工作中是无法切实掌握这一情况的。

由此看来应由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统一思想,从"禁毒人民战争"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着眼深入调研,并针对 "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犯罪日趋猖狂的突出现象积极主动给予司法建议,责成客运行政主管单位履行职责,督促政府部门尽快完善机制,统一规范省内乃至国内的客车运营行业管理秩序,尤其要规范行李携带、运输和托运的办理手续。公安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反映,向政府部门汇报,达成共识。只有相关职能部门齐心协力,树立禁毒一盘棋的思想,才能形成打击运输毒品犯罪的合力;只有解放思想、打破局限、开拓进取,应用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方能有效遏制中缅边境地区毒品运输势头。

结语: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金孔雀运输公司注重细节的做法在缉毒的角度看无疑值得肯定,"标签虽小,意义重大",其规范的运输管理模式从配合缉毒大业、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无疑极有必要立即在整个运输行业推广。在贯彻《禁毒法》精神和遏制运输毒品犯罪面前,协同配合是关键,积极履职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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