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ve zones) 与“自由区域”(free zones) 的划分。〔48 〕“专有区域”在权利资源中涵盖面极广,智力劳动者是这一领地的“独占者”。这一区域的设定,带来智力投资成本的回报,维系智力劳动者的创造激情,因而是有效益的。“自由区域”在权利资源中所占比例较小,使用者是这一范围的“自由人”,得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无偿、自由地或有条件地利用他人的知识产品。这一区域的构建,并不导致智力创造者的利益损害,却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或防止价格垄断,促进信息畅通与文化传播,因而也是有效益的。〔49 〕
注释:
〔1〕段瑞春: 《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点认识》《求是》, 1993 年第4 期。 〔2〕参见赵震江主编: 《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3 页。 〔3〕《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1 卷,第256 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7 卷,第570 页。 〔5〕参见李京文:《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 年版,第39 页。 〔6〕参见[ 美]安守廉: 《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 中国 古代法的文化透视》,《法律的文化解释》,载梁治平编:,北京三联书店1994 年版;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7〕参见[ 德]黑格尔:《法 哲学 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43 节附译。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72 页。 〔9〕上述情况在20 世纪后半叶发生变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试图在民法典的框架内,整合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大一统的财产权制度。其代表性的立法例有1992 年荷兰民法典,1995 年俄罗斯民法典,1995 年越南民法典。对此做法,学者不乏批评意见,立法者(如荷兰) 亦有放弃原议之先例。 〔10〕[ 苏]B·A 鲍加特赫等,载《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国外专利法介绍》,知识出版社1980 年版,第12 页 〔11〕参见[ 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要领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 年第1 期。 〔12〕转引自王利明主编: 《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170 页。 〔13〕参见[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43 节附译。 〔1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 《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年版,第4 页。 〔15〕谢怀木式, 《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 年第2 期。 〔16〕前引〔15 〕。 〔17〕Peter Drahos :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 1996 , P10 。 〔18〕Sigmund Timberg : A Modernized Fair Use Code For Visual Auditory , And Audivisual Copyrights , Ablex Publishing Company , 1980 。 〔19〕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22 页。 〔20〕L. Ray Patterson , Stanley W Lindberg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 A Law of Users’Right ,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 1991 。 〔21〕前引〔20 〕,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 。 〔22〕前引〔17 〕Peter Drahos ,P. 16 -22 。 〔23〕参见周na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