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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下)           
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下)
四、 科学 技术的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 经济 和 法律 相结合的产物,它在实质上解决“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识经济时代也同时意味着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知识经济 发展 的动力在于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离不开产权制度创新。 。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最早把“创新”理论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20 世纪初,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创新理论”。在他看来, “创新”是在生产体系中引入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包括(1) 引进新产品; (2) 引用新技术; (3) 开辟新市场; (4) 控制原材料新供应来源; (5) 实现新 企业 组织。〔50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后人在其“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技术创新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两个分支。前者认为,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的。制度创新理论认为技术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构成了经济增长的两大要素,而创新的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活动、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51 〕

    所谓制度是某一社会全体成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及其相互交换的规则,这些规则往往通过法律加以确定和保障。也可以说,制度主要是指明确界定人们权利、义务归属关系的法律系统。〔52 〕制度与经济的关系,主要也是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舒尔茨在述及制度所具有的经济服务功能时说道,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对制度新的需求,一些 政治 和法律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53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结果表明,经济基础对法律而言起着基本的、根源意义上的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经济问题最集中、最具体、最全面的反映。从某种意义的说,一切法律问题归根结蒂都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与要求,任何法律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 规律 和原则。以此为目标,实施法律制度的构建与改革,就涉及到创新理论中的制度创新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创新一般是指制度主体通过新的制度构建以获得追加利益的活动,它是关于产业制度、产权制度、企业制度、经济管理制度、市场运行制度等各种规则、规范的革新。制度创新有多种形式,但每种创新都会导致某个领域的制度变迁。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制度变迁被理解为用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替代另一种制度的过程。它包括两种:一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即制度构建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或实行。二是 “强制性制度变迁”,即由政府命令、法律以及各项政策的引入所实现的。〔54 〕在创新体系中,制度创新居于基础和保证地位。科技创新立足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目标,是一种为促进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新技术应用与商业化的活动,它离不开相应制度的保障、规范和约束。知识产权是私权法律制度创新与变迁的结果,同时也是直接保护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从其兴起到现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但历经从 工业 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可以这样说,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 历史 也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历史。科技进步的量变到质变再到量变的循环过程,使得技术革命呈现出螺旋上升和周期性的特点。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大致发生了四次技术革命:第一次技术革命是指18 世纪中叶至19 世纪中叶始发于英国,以欧洲为中心,波及欧美的工业革命。第一次技术革命的标志是瓦特发明了蒸汽机。第二次技术革命发生于19 世纪和20 世纪的转交之际,发明和使用发电机和电动机是其技术革命和创新的典型代表。第三次技术革命始于20 世纪50 年代,以原子能工业、半导体工业、高分子合成工业、空间技术、 计算 机技术为标志。第四次技术革命发端于20 世纪80 年代,其创新标志是以计算机及网格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和人类基因图谱破译所带来的生物学革命。〔55 〕上述四次技术革命的次第产生,是知识产权制度成长的基础;易言之,知识产权法的不断发展,又成为技术革命由低向高攀升的动力。


    第一、二次技术革命时期,正是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的时期。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科技进步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知识产权制度的创立则为这个动力和源泉注入了“利益之油”和“生命之水”。传统的 现代 史理论认为,资本主义浪潮或工业革命所随之引发的现代经济增长,基本上归结为科学发现、技术创新、 教育 和资本积累。但有学者对此发出诘难:在14 世纪中叶,当时居于世界头号强国的中华帝国无论在科技水平还是教育和资本积累方面都达到西欧工业革命前夕的程度,为什么工业革命不是出现在 中国 而是欧洲呢?〔56 〕近年来经济史学家指出,中国之所以在技术高度积累条件下未能出现工业革命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个企业家阶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学者诺斯进一步指出,在作为工业革命发生前提的充分条件中,恰好被古代中国所遗漏掉的正是一种催生企业家阶层的产权制度创新。〔57 〕一个缺乏产权保护制度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产生企业家的。按照熊彼特的说法,企业家是创新意识的人格化。科技创新活动需要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而创新意识企业家阶层的形成,需要有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产权法的出现,就是财产权领域的一次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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