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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下)           
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下)
科技、经济体系与完备性的法律保障体系。在科技、经济一体化方面,存在着科技投入与经济投入的脱节,科技创新系统与经济增长系统的脱节,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脱节等问题; 〔70 〕在知识产权保障方面,存在着法律与科技、经济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诸多问题,例如,拥有创新科技成果,但没有及时产权化;拥有一些科技成果的产权,但在关键技术领域没有完全创立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国内知识产权,但没有取得国外保护,不能形成国际竞争优势等。这些事实充分表明,科技、经济与经济产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客观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当前,各国知识产权知识水平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各国科技、经济水平的差异。〔71〕

    在发展理论中,科技进步的经济增长与法制保障应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动的协调机制。“现代经济增长是现代文明的推进器”。18 世纪末,亚当·斯密研究了“国民财富”的起源和积累。19 世纪中叶,马克思探讨了现代化大生产对现代社会的革命改造作用。20 世纪中叶,西蒙·库兹涅茨提出了可以计量化的“现代经济增长”的概念。〔72 〕上述理论家的分析表明,现代经济增长对现代社会的变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带来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引起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造成了东西方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现代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把发展现代生产力、提高经济增长率放在头等重要地位。在科技、经济、法律的协调发展体系中,经济处于中轴的地位,科技与法律为之进行曲线偏向摆动。其中,科技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以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或者说,知识已成为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知识经济以知识劳动为源泉,以知识创新为动力,这即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 Knowledge -Based Economy) ; 〔73 〕法制建设则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制度文明的典范”,〔74 〕它是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活力,推动科学的进步,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说,新的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也是知识产权的时代。

    知识产权制度伴随工业文明而生。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它不仅要适应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而且要通过其设定的各种法律机制,推动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这一过程就是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过程。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机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权界定与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对知识产品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知识产品是关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总称,其类别具有多样性,因此不能采取单一的产权形式。在知识产品中,科学成果与某些技术成果采取的是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政府往往通过特别的法律手段,以支撑和激励创造者的精神生产活动。对上述科技成果所建立的是经济学家所称之的“优先权(Priority) 报酬系统,这是一种与优先权有关的各类报酬的奖励制度。〔75 〕这一制度首先是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的命名权,其次是发现、发明奖金的获得权。该制度的实质是赋予发现人、发明人取得“命名”与奖金报酬的权利,作为这种收益的对价支出,社会获得对该项科技成果的公有产权。这即是发现权、发明权制度。在广义上,发现权、发明权也归属于知识产权,但笔者认为,这不是私人专有财产的知识产权制度,而是一种科技奖励制度。就主要知识产品而言,应该采取私人产权的形式。界定私人产权的对价条件是:发明创造者将自己的智力成果公布出来,使公众看到、了解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社会则承认其在一定时期有独占使用其知识产品的专门权利。〔76 〕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以私人产权,无异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保证了科技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促进了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


    第二,产权交易与资源配置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的立法目的是界定相关产权,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规制产权交易,促进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依照 经济 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智力创造活动也是一种生产活动。精神生产的目的同样是为了交换,只有经过交换,个人才能获得各类物品的最佳组合,达到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就科技创新活动而言,新技术的商品化与市场化是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其根本目的。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不尽快付诸实施,就有可能被新的技术取代,从而变成无经济效益的技术。产权交易在相关 法律 上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用,其主要制度就是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授权使用,亦称许可使用,即知识产权所有人授权他人以特定方式对其知识产品进行使用。在国际上,这一交易行为被称为许可证贸易。许可使用合同的经济功能是: 总结 人们的交易习惯,规定统一的交易规范和术语,避免当事人每每就交易问题订立繁琐的合同条款,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便于当事人达成合意。法定许可使用与强制许可使用都是一种非自愿许可使用。前者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方式有偿使用已公开的知识产品,国际上将这种交易方式称为“法定许可证”;后者是指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特别授权方式有偿使用已公开的知识产品,国际上将该交易方式称为“强制许可证”。上述两种交易实际上是国家安排下的“合作博奕”,其目的在于减少交易的信息成本(发现谁进行交易、进行什么交易和怎样进行交易),与谈判成本(讨价还价取得授权),使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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