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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下)           
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下)
正是这种新型的产权制度,才得以出现大量的发明家,并使得这些发明家转化为企业家,从而启动了工业革命并创造了经济增长的奇迹。这一制度创新始于英国,继而扩展到欧洲。英国是近代专利法(1623 年) 、著作权法(1709 年) 的发祥地,也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由于英国较早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大大推动了纺织、冶炼、采矿、机械加工、 交通 运输等产业的迅猛发展,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其创造的财富超过了以往历史年代的总和。在英国之后,法国、荷兰、德国、美国、日本等国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世界著名的德国西门子公司、美国贝尔公司、英国邓禄普公司的创始人,都是得益于知识产权的发明家。可以说,如果没有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所谓“蒸汽和钢铁时代”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就不可能到来;同样,作为“电气、化学和汽车工业时代”的第二次技术革命也不可能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下迅速实现。在制度史上,近代知识产权法尚处于私法制度创新的初始阶段。第一,知识产权制度尚未体系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仅是三个传统的并单独存在的财产权制度,还没有整合在统一的知识产权的名义之下。在英美法系国家,上述权利被认为是抽象性的无体财产,并在传统财产法框架外以单独立法的方式予以确认;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些权利是有别于物权的无形财产权,属于民法典体系以外的单行法律制度。第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相对狭小。在“印刷版权”时代,著作权法的物质技术基础是机械复制,其保护领域拘泥于书籍、地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将早期著作权法称为“印刷之子”。〔58 〕至19 世纪,各国才先后在著作权客体范畴中增加了戏剧作品、 音乐 作品、摄影作品等,延伸了“印刷作品”的涵义。第三,专利权的种类开始定型。早期的专利制度,从1474 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到1623 年英国《垄断法规》,其保护的专利都是表现为技术解决方案的发明。到19 世纪,法国于1803 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外观设计的地方性单行法规,英国于1843 年制定《实用新型设计法》开始对实用新型予以保护。至1883 年欧洲各国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时,正式将专利权类型化,即规定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初步形成。19 世纪下半叶,欧洲大多数国家逐步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在国际商业贸易不断扩大的同时,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开始形成。为了克服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技术国际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各主要欧洲国家寻求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先后签订了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883 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 年的《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三次技术革命时期,堪称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变革的时期。自20 世纪下半叶以来,以微 电子 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与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对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成长带来巨大的影响。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始于美国,后扩展到西欧、东欧和日本,在60 年代达到高潮。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影响深远的一次科学技术上的重大变革。〔59〕世界各国为谋求发展高新技术,相继制订了有关发展战略或计划,如美国的“战略防御计划”“星球大战”、日本的“科技振兴基本政策”、欧洲共同体的“尢里卡计划”、中国的“新技术革命对策”等。各国的科技进步政策推动一大批高新技术群的崛起,引发了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品的大量涌现。面对新技术革命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的新的课题和任务,各国立法者不断探索对高新技术产品保护的法律途径:一是“边缘保护法”,即采用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中的若干规则,创设一种新的制度即“工业版权”来保护新技术成果;二是“单独保护法”,即为信息产品设定“信息产权”,给予“准专利”或类似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三是“传统保护法”,即沿用原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制度,但扩大保护范围,修改若干规则。这些做法必然对以往的知识产权法带来冲击与挑战。制度创新与变革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著作权法从印刷“版权”时代进入“电子版权”时代。正如前英国版权法委员会主席沃尔所言:著作权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不断地对录音、摄影术、电影摄影术以及广播诸领域的革新作出相应的反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著作权本身即是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60 〕所谓“电子作品”,主要指包括电影、电视、录像在内的“视听作品”以及“卫星广播节目”、“电缆电视节目”与计算机软件。〔61 〕专利法摈却不同国家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大缩小非专利对象的范围。保护化学物质和药品专利,增加微生物品种及方法专利,已成为现代各国专利立法的一种趋势;第二,新的财产权权项和新的财产权制度陆续出现。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权能不断增加,财产内容日益丰富多采。著作权早已走出“出版之权”的狭隘权项樊篱,新增了各项“电子版权”,例如以传送广播与电视为技术内容的“播放权”,以机械光学电磁为技术特征的“机械复制权”,以摄影、录像、放映为技术表现形式的“制片权”等。专利权则在已有的独占性的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以外,增加了禁止他人非法从境外引入专利产品的进口权。与此同时,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以外,出现了一些新的独立的知识财产专有权制度,例如与集成电路技术有关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有关的新植物品种权等。第四,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62 〕在传统上,商业秘密虽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但与专利技术不同,其产权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各国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致力于对各类知识产权的空白领域或交叉地带以“兜底保护”,因而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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