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运行的投资风险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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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DII机构缺乏海外投资经验。我国QDII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投资经验明显不足。我国QDII机构在投资中多采用销售型模式。比如一些基金公司设计的模式为“管理在外,销售在内”,投资运作委托给海外的资产管理公司,境内的基金公司只是一个销售商,而不是资产管理人。这种模式仅仅起到把资金引向海外的作用,而不利于培养国内人才,积累海外投资经验。而海外市场产品种类多,QDII机构对其缺乏了解,难以较好地把握。 (2)推出的QDII产品投资范围窄,实际收益率低。以银行系的QDII为代表,央行5号文件规定,QDII的投资范围只能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2007年5月10日银监会宣布扩大QDII海外投资范围,允许商业银行代客投资海外股票或股票相关产品,并且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不允许投资于海外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由于目前与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只有香港证监会,按照规定银行系QDII只能投资港股。因此,目前银行系推出的QDII产品的收益率都不高。 (3)QDII机构缺乏投资管理能力。在QDII业务中,QDII机构的产品设计、产品销售、投资管理等一系列的活动,三者是有机的整体,而且对现实的投资者而言,更为看重的是QDII机构能够实现的投资回报,即其投资管理能力。但通过跟踪研究现有的QDII产品,可以发现,目前已经取得了QDII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体现出应有的产品设计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的设计结构过于复杂,由于QDII业务的投资对象包括机构和居民个人,过于复杂的设计结构让普通的居民个人投资者无法看懂,甚至一些缺乏专业研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把握。这样的结果要么导致产品的可销售性下降,要么为未来的争议埋下颇多隐患。二是产品的信息披露存在欠缺,缺乏明确资产组合中各投资品种资金配置的比例和对象、相关的费用标准和收益机制的说明,这显然有悖于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提高信息透明度与保守金融机构业务秘密之间存在着矛盾,如果强制性地要求金融机构公布其资产组合的相关细节,那么很难避免竞争对手的搭便车行为。但是,在产品设计中对关系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语焉不详或是含糊其辞,就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至少也是降低产品可销售性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缺乏熟悉境外投资业务相关法律、市场分析、公关营销、运营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这严重阻碍了QDII投资的顺利进行。 2.从国内经济环境角度看 (1)一方面,国内资金充裕,为QDII筹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国家不断调高银行存贷利率,这成为投资者选择QDII还是国内投资时的一个重要收益评断标准,这对QDII的投资收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目前我国对QDII发展的支持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立法滞后。除了仅有的一些相关文件外,还未出台规范QDII投资机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文件。这给QDII业务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带来隐患。 3.从国际金融环境看 世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金融创新日渐频繁的今天,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也伴随其中。国际金融市场在不断完善监管的同时,也危机四伏。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既促进了世界总财富的增长,也使一国的危机和风险能很快蔓延到世界各地。QDII要在这样一个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获取收益,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发展QDII的政策建议 QDII政策的推出是着眼于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而不是短期利益。QDII这项创新,对于完善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善我国国际收支平衡机制、建设经济发展的和谐环境均有重要意义。人民币升值只是一个短期因素,对于QDII的长期发展来说,不应产生严重影响。为了使QDII真正成为中国打开国际金融市场的钥匙,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增强QDII的综合能力。QDII要在复杂的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必须增强其综合能力。 (1)提高QDII机构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于大多数QD
II产品而言,浮动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风险是其无法回避的固有缺陷。在国外,投资者可以利用外汇期权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而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样就只有通过产品设计来规避汇率风险。设计合理的QDII产品,增强QDII机构的经营能力。 目前,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采用开放式基金的设计模式,允许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购或赎回,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借以降低汇率风险。此类产品对于普遍缺乏流动性的QDII产品的设计来讲是项创新,其规避汇率风险的设计理念是投资者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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