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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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 1美国337条款简介 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 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具体就其自身性质而言,337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①“337条款”的对象是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性质的不公平行为。337条款所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针对的是知识产权市场,特别是针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我国的知识产权还在发展阶段,尚很脆弱,同时国内的生产者知识产权意识又很淡薄,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在ITC做出终裁前的任何时间,申诉方均可以向ITC申请发布临时禁令,限制我国产品出口。某些小品牌往往会因为市场没有延续性而丧失海外市场。 ②起诉前毫无征兆,时间紧节奏快,费用高昂,让国内企业猝不及防。“337条款”为美国国内法,国内专业律师寥寥无几,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朦胧阶段,缺乏主动意识和相关经验,因而在许多情况下,我国企业难以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此外,由于法律和语言上的障碍,应对调查所需的昂贵的律师费和专家费开支,也使我国企业望而却步。因此,我国许多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往往消极应对,结果导致败诉,痛失美国市场。 ③337调查针对侵权产品范围逐步加大,政府指导性手册的缺乏供公众参考导致造成很多企业畏诉、弃诉的现象。在针对中国提起的“337调查”中,绝大多数是基于专利权,但已有案例表明,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乃至于商业外观都已成为“337调查”的起诉理由,而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还远远不够,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nbs
p; ④“337条款”救济措施波及范围较大。337[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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