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对人权外延问题的法学思考           
对人权外延问题的法学思考

摘要:人权问题曾被批为是“资产阶级的口号”,是语言的禁区。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 科学 发展 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等观念已经成为 中国 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但是,人权应当包括哪些具体权利并不清晰。本文正是借此时机,对人权的外延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思考,并创造性的将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理论”作为分析该问题的基础,从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权理论。
关键词:人权外延问题法学思考
Abstract:The human rights question once is approved was “bourgeoisies slogan”,is the language forbidden area.Now “the respect and the safeguard human rights”,“the science development view core was humanist” and so on the ideas already becomes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being in power prosperous country the important idea.But,which concrete rights do the human rights have to include not to be clear.This article is precisely taking advantage of this opportunity,has carried on the comprehensive ponder to the human rights extension,and creative “the human demand theory” the achievement analyzes the Mas Luo river this question the foundation,enriched and has developed the human rights theory from certain degree.
Keywords:The human rights extend  The question Legal science ponder

        1.人权的内涵
        什么是人权,这是研究人权问题的前提,也是关键所在。所谓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 历史 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因此也常常称为“天赋人权”。但我们知道,人权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对于“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譬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权的主体是排除妇女、黑人、下层劳动人民、殖民地人民等一系列社会地位卑微的底层社会成员的。因此我们应从人的本质属性来理解人权。
        1.1人的 自然 属性。人与人在自然属性上的差别较之动物间的差别是最小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搬运夫和 哲学 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人学研究早就告诉了人们,最基本的是三种: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汲取食物是个体维持自身肌体正常运转的一个基本保证;生育繁衍是种群生生不息的必要途径;趋利避害是使个体健康生存的本能需求。所有 法律 人权都是人的自然属性的直接或间接的要求,是人的自然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反映或延伸。
        1.2人的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首先是人的相互依存性。任何自然人的出生都是以其父母的存在为前提的。人一出生就处在特定的人群、团体之中,即社会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社会联系。没有人的相互依存,人就不可能存在。其次是人的相互交往性。人如果缺乏交往,人的相互依存性就不可能。人是在人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交往中存在并认识自身的。交往是人的基本社会属性。人在相互依存和交往中逐步形成并持续下来的道德性,是人的又一社会属性。人的道德性使人具有了善恶、美丑、好坏的区分与选择。人的依存性、交往性、道德性等社会属性,为立足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法律人权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1.3人的精神属性。人学研究告诉人们,人的精神属性使人能够能动地、创造性地对待外部世界,能够进行自我意识,能够进行价值定向。人的精神属性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基础。人通过自己的能动活动、自我意识、价值定向,也就可以认识人自身的需要,并将这些需要固定化。
        另外,我们需要扩大对“人”的理解。人在脱离母体前(出生前)是否或者人在死亡后是否属于人权概念中所指的“人”呢?是否应该享有权利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的《继承法》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对顶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权利只能看作是人权内涵的延伸。
        2.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交通运输对人类生产\生活的
    我对人防工程投资造价控制的
    关于网络文化对人们思想观念
    浅议如何在侦查监督环节严格
    对人力资源激励存在问题的成
    浅析电影《关云长》中导演对
    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看中
    浅析我国宪法修改中的人权发
    民国时期人权的宪法保障
    民国时期人权的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