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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互动”中的律师执业策略探析           
“社会互动”中的律师执业策略探析
摘 要:目前律师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首先对共同体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从律师与法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中来说明他们之间所存在的问题,及应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途径,这种互动对共同体内各主体都有其特有的价值。通过这种互动,使互动双方都获益,最终也使律师的生存状况有良好的改善。
  关键词: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社会互动

  
  一、概念的界定
  
  “共同体”一词的英文为community,在社会学领域所指范围较广,近年来,中国学者对于共同体相关的研究热情较高。高鸿钧教授在《现代法治的出路》一书中指出,中国法治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指出,共同体是一种有机的、浑然天成的整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季卫东在《法治秩序的建构》一书中指出,“一般认为,职业法律家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坚持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奉行为公民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2)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区别仅满足实用能的工具性专才。(3)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团体,区别于一般职业[1]。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以下特质:(1)法律职业共同体使用一种特定的语言符号、概念系统。(2)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独特的思维方式。(3)法律职业共同体受过同等的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拥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实践传统。(4)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共同的价值目标: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5)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职业共同体的精神:信仰法治。
  
  二、法官与律师的互动分析
  
  律师自然具有配合和协助官员实施法律的部分功能,但也许更重要的是作为制约官方权力滥用的强大武器,以维护民权[2]。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各方主体,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的良性与否直接形象到共同体本身的形成和发展。那么,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作如下阐述:
  (一)相互尊重
  法官与律师虽然社会角色各异,但只是分工不同,他们都是独立人格者,社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理论如此,但实际生活中,两者的地位悬殊很大。法官不尊重律师,甚至轻视律师是由来已久,而且司空见惯。要实现两者的相互尊重,首先在制度上保证两者的地位平等,这是基础,是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看,法官是“依法行使管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字面上“国家审判权”就足以让人敬畏三分了,就是说,法官是“官”,律师呢,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如今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远不仅是律师,很多人都可以干。比如法律工作者、教法律的教师、甚至普通百姓,也就是说律师和一般百姓没有区别。一个是“官”,一个是“民”,地位如此悬殊,谈何相互尊重?
  要实现两者的相互尊重,还要求双方充分认识彼此的工作,对各自角色有正确的认识。态度决定行为,只有态度正确了,行为才不会出现大的偏差。法官不尊重律师,首先不尊重律师的劳动,认为律师可有可无。在个别法官看来,法官审理案件是工作,律师参与某个案件就是赚钱,律师所做的是钻法律的空子,肆意狡辩,给法官找麻烦。其实,律师收取代理费只是其商业性的一面,不是全部。在法治社会中,尊师的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在英美法系,律师所做的工作是极其重要的,没有律师的工作为基础,法官无法行使审判权。在中国,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诉讼中架起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桥梁,诉讼外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所以,法官对律师的尊重,实际是对审判权工作的重视,相反,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我们很难判定该法官是一个敬业的法官。法官要尊重律师,律师更要尊重法官,律师尊重法官不是因为法官的权势,而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二降临尘世。法律是抽象的,法官是具体的,因此律师对法官的尊重,实质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
  法官要尊重律师,就要从心底树立平等的观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充分保障律师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庭审中要尊重律师的立场,要认真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和所提交的证据,对代理人、辩护人的代理、辩护意见不采纳的要阐述理由,不能随意打断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当然要赢得法官的尊重,律师业要有所作为,要自尊自重,对法官不卑不亢,要靠高尚的品格和高超的专业知识赢得尊重,要知道,不正当的手段只能赢得利益,不能赢得尊重。律师要尊重法官,就要在庭审中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的指挥,忠实提交证据。在庭审外,要尊重法官的判决,不服判决的要通过正当途径上诉、申诉,不能唆使当事人采取过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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