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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部门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理论机理           
论第三部门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理论机理
: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在当代治理主义的精神下,政府组织在整个社会中依然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合法地使用暴力,决定重大的公共资源分配方向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公平价值等方面,政府仍将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不再是实施社会管理功能的唯一权力核心。这意味着,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公民自组织等第三部门将与政府一道共同承担起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这些组织的权利也将得到社会和公民的认可。
    第三部门作为政府权力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载体,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精简机构的顺利实现。以往政府的公共权力大于社会权力,本来一些权力是社会的公共权力,由政府去做,必然设置相应的执行部门,导致社会自主管理的权限 发展 不起来,同时导致政府机构膨胀,管理和干预成本增高。随着政府对微观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放开,使得政府不必再设置许多微观经济管理部门,而是集中力量管好宏观,实现政府规模适中,人数适中,干预经济与社会事物的范围适中,干预经济方式适度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促进精干政府的形成。
    (三)克服国家干预的低效率
    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15}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国家干预的低效率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或者说是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 现代 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还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即使判断准确,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适当,干预力度也很难确定。而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均会造成“政府失灵”。而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干预的效率和效果。
    独立自主的第三部门组织是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信息、能量交流的有效渠道,是国家与社会交互作用的中介。第三部门利用各种方法进行社会动员、利益整合、利益表达、凝聚社会共识等活动,形成包含利益要求、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公共舆论,这种信息通过一定的渠道输入决策系统,或者不输入决策系统,而是广泛流布于决策系统外部,作为影响决策的压力。这些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所表达的信息是 政治 决策的重要 参考 依据;这些组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所表达的信息则是政府政策执行过程的反馈信息,第三部门的这些功能为政府合理决策、为政策执行中的自我纠偏提供了有益的保障。
    (四)克服政府干预的非公正性可能
    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可能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nalities)现象并非罕见。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是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第三部门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中坚力量的存在,使公民社会成为较为有序化的稳定性的社会。在公民社会里,由私有产权制度所衍生的利益自主的社会个体在面临国家政治权力的威胁时,会自发组织各种政治的、经济的、职业的等等之类的社会团体来抵御这种威胁,保护个体或团体自身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免除政治上、经济上的动荡。这种功能无疑有助于社会的有序化,而民主政治的前提之一是稳定性的有序化社会。通过增加透明性、社会公开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制约腐败的产生,增进公共利益。
    四、第三部门是经济法主体
    某一特定的 法律 关系的主体是享有特定的权利、承担特定义务参与者,经济法主体与其他法主体的区别在于参与者参与到了不同其他法律关系的经济法关系中,从而享有经济法上所特有的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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