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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的经济学分析           
金融监管法的经济学分析
价值目标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从经济学的视野分析法律价值目标的演进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进程的加快,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法律原则与自由竞争时代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转变为财产权的严格限制”、“契约自由转变为有限制的契约自由”、“过失责任转变为无过失责任”。这说明法律越来越强调社会本位和社会总体利益,从原来重于从微观层面维护社会个体的正义转到从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维护社会总体利益的正义,衡量效率与否标准的“帕累托最优”(社会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都不可能在无损于任何人的条件下使任何人的处境更好,这时的资源配置就达到了最优)也逐渐转变为了“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即使某种政策的变动,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只要得利者的好处大于受损者受到的损失,这样的决策就是最优的) ,这直接导致了法律价值目标的确立从微观走向了宏观,从保护微观个体的权力与自由过渡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法律作为对权力和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从来就是和利益紧密相连的,从某种角度上说,能够实现社会总体利益高效配置(即能实现“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法价值目标设计的经济学评析


一般而言,在金融监管目标的确立上西方国家采取的是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的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提高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而我国的有关金融监管法规,例如《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却在此方面与西方国家的规定相比存在明显不足。2003年银监会成立,替代人民银行承担主要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除了行使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职能外,仍然承担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第1条规定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与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只涉及到了前述三项目标中最基础的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同样,《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也只规定为“监管的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利,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这说明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采取的是单一目标模式,只注重稳定金融秩序,至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则没有任何的反映,也没有关于防止金融业垄断的规定。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这种单一的金融监管目标模式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健的作用,而且由于其具有保护垄断的倾向,为国有银行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作用下选择高风险经营创设了条件,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和累积,影响了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我国金融监管法没有规定效率目标的直接后果就是金融运行的低效和金融创新的滞后,因而为了保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标设计上建议采取多目标的监管模式,增加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提高金融效率的规定。


三、金融监管法实施的经济学分析


(一)金融监管法遵守的经济学分析


金融监管法的遵守是指公民和社会上的其他主体以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行动准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按照守法动机的不同,可分为自律和他律两种。从经济学上的“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的前提出发,即每个个体的任何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这就导致了机会成本问题的出现,即每个个体在作出一个选择或决策安排的时候都面临着机会成本,即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因而假定人们对现有金融监管法的规定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这时每个个体在作出守法还是违法的行为选择之前,就会通盘考虑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并把此代价与因违法而获得的收益相比较,作出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因此,我们通常说人们为权力而斗争,从其本质上说并不是出于人类追求真善美的韧性,而都是为了实现个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不自觉地进行着成本收益的核算,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收益越大,其就越有动力进行此违法行为的选择。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得出了重要的经济学结论:一个人仅在他从犯罪中得到的预期快乐超过预期痛苦的时候,或换句话说,只有在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的时候,才会犯罪。因此,由于金融业其经营货币资金所带来的暴利性的特点,在对其进行监管立法的时候,为了制止高额利润诱惑所导致的恶性金融犯罪,特别要注意使违法行为所受法律惩罚的预期损失和付出的成本大于违法行为的预期收入。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必须对金融恶性犯罪的违法者施加充分的痛苦,保证使这一痛苦与罪犯预期的其他痛苦加起来能超过罪犯从犯罪中预期得到的快乐。否则,可以预见的后果就是一部分金融市场主体由于守法的成本过高超过了其自身的收益而退出市场,而另一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降低成本而加入到了违法行为群体之中,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失效。

(二) 金融 监管法执行的 经济 学分析


金融监管法的执行通常是指国家金融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金融监管 法律 的活动。金融监管法的执行是要付出巨大成本的,我国金融监管的各部门在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受政府增长 规律 “帕金森定律”的支配(即指无论政府部门的工作量是增加还是减少了,或者已经根本没有任何工作了,政府机构的人员数目总是按统一速度增加) ,金融监管部门的预算和开支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必要的和可能不必要的直接财政开支是相当可观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的执法费用采取的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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