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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小额诉讼制度1           
试论小额诉讼制度1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摘 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 经济 的 发展 ,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已显现无法快速及时处理急速增长的大量案件的现实矛盾和制度缺陷。本文在此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借鉴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制度,探讨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置。
  【关键词】小额诉讼 费用相当性原则 效率 自由心证
  
  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虽然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解决简单的民生纠纷案件中也包含了小额、轻微的案件,尤其是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缩短诉讼周期。但小额诉讼制度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说我国的简易程序包含了小额诉讼程序或者说发挥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正因为我国的诉讼程序设计在现有的框架内很难满足小额诉讼之特别要求,特别是它违背了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笔者认为是应当予以改革的。尤其是最近几年,由于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普通程序在处理小额、轻微案件中越来越显现其现实的矛盾和制度的缺陷。本文将通过对小额诉讼制度理论的系统阐述,并借鉴西方各国在该制度上的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构建我国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提出若干设想。
  
  一、在我国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就社会经济状况而言,随着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所导致的经济活力增强, 中国 人原有的“息讼”、“厌讼”的传统保守观念在市场经济和国际大环境的冲击之下也逐渐消融,用 法律 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而在另一方面,原带有解决纠纷和协调人民内部矛盾职能的行政部门和机关组织原有的处理民间大小纠纷的功能已悄悄地从其职权中消失,人们将目光投向了司法解决途径,这样导致司法机关的受案量急剧膨胀。因此,人们希望有一种更加快捷和有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将不经济降低到最低。
  
  二、在我国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的制度必然性
  
  通过普通程序来解决社会中绝大部分性质简单和金额较小的纠纷时,这种模式显现出了相当
  的缺点和不足之处。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这种有违常理的现象。人们不得不对诉讼敬而远之。正是基于这种形势,人们开始产生了这样的一种态度,即只要能够以符合实际并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来解决纠纷,不必拘泥于法律的严格适用,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正是基于这种诉讼理念。普通百姓多是因为小额诉讼才接触法院,所以公正适当地处理小额案件,对在百姓中树立司法制度的权威是极其重要的。
  
  三、小额诉讼程序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的区别
  
  小额诉讼程序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理念,还是在诉讼方式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小额诉讼程序不仅是为了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它鼓励当事人诉讼,限制律师参与以降低诉讼成本,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一反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可根据案件事实直接提出和解方案。
  
  四、小额诉讼理论
  
  1.小额案件
  小额诉讼制度是以小额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制度。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
  2.小额诉讼程序
  就目前理论界所广泛讨论的小额诉讼程序,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的有所不同。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是指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的,正在发展的未成熟的诉讼程序。
  3.目前西方各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体系和特点
  小额诉讼理论兴起与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各国都相继建立了一套制度体系。下面笔者以美、日二国为代表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体系和特点作简单的考察。
  (1)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美国各个州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的小额纠纷,设立了适用于设立于市法院和初审法院内的小额诉讼法庭所适用的程序:起诉状可以手写,而且只需非正规的对法律的陈述;确定一个被告必须出席的日期,被告可以书面或口头进行答辩;没有证据开示阶段;诉讼参与人同时到庭,并将有关书证带到法庭;审理由法官主持,而不经陪审团陪审,并通过非正式谈话进行;法官一方面审理,一方面寻求调解;当事人亲自诉讼;判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2)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1998年实施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创设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它规定仅适用于诉讼标的为30万日元以下的小额金钱支付请求的诉讼;小额诉讼程序以一次期间审理为原则,除特别情况外,当事人必须在审理前或审理当日,提出全部的攻击或防御的方法;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禁止上诉。同时规定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这种程序特点,以便当事人慎重选择适用此程序。

  五、构建我国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的若干设想
  
  借鉴西方各国几十年来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实践探索经验,我们应当立足国情,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
  1.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
  我国地区 经济 发展 差别较大,因此,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标的时,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各地高级法院确定具体的数额,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考察我国现在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笔者认为应该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专门审理小额、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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