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探析           
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探析
>        有学者认为,票据法不应当允许笔者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理由是:第一,否认追认权,当事人 法律 关系变得稳定。如果承认追认代理,将承担责任的主动权交于笔者,笔者在权衡利益时可能会观察时日而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确定,妨害第三人利益。第二,否定追认权,当事人法律关系变得简单。在票据无权代理行为中,无权代理人为责任主体,负票据责任,“笔者”没有任何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只须向无权代理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即可。如此以来,可以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
        与此相反,另外一些学者则持肯定的观点。他们认为,应该对于相对人而讲,相对人可能正期望笔者的追认。当然,对于无权代理人来讲,更是有益无害。第二,追认代理会保障票据安全,助长票据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等等。
        (二)关于两种观点的评析
        笔者以为,追认制度在票据法上的适用问题是个两难问题,两派学者的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亦有不妥的地方。第一种观点否定追认制度,简化和明确了票据无权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直接承担票据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持票人的利益,但否认笔者的追认权,客观上也削弱了票据的清偿能力,因为无权代理人的清偿能力通常不及笔者。从实质上讲,这点违背了票据法保护持票人利益的宗旨。第二种观点主张票据法规定追认代理制度,“有助于弥补代理人权限上的微小瑕疵,把细枝末节上的纠缠减少到最低限度,预防不必要的诉讼”,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 经济 流转效率”。但承认追认制度在增强票据债务偿还能力安全的同时会造成票据行为效力不定,又消弱了票据流通安全。因此,笔者以为,立法上是否承认票据的追认制度,是个两难问题,无两全其美之策,究竟如何规定,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三)关于我国《票据法》是否承认追认制度的观点及其分析
        笔者以为,无论是否承认追认制度,都有利弊,但笔者主张我国《票据法》应借鉴英美票据法系的作法,规定追认制度。除了前述的追认制度的优点外,笔者以为,还有以下理由:第一,保持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性。我国民法上规定了追认制度,如果票据法上也规定了此制度,有助于法律内在的一致性,更好地发挥法律效力。第二,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票据法普遍承认票据追认制度,其票据制度运行多年且表现良好,表明追认代理可以适用于票据的无权代理中。我国现行《票据法》中就有对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票据法的借鉴之处,当然可以学习其规定追认制度的作法。第三,票据法作为私法,极具国际性。世界两大票据法系的融合正在不断进行中。《联合国统一汇票本票法》已经采用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的做法,将追认制度纳入票据法中。我国票据法立法应该紧跟票据法国际统一化趋势,在积极构建富有我国特色的票据法体系的同时,立法方面也要注意与世界接轨,以便统一法律标准,方便经济来往

上一页  [1] [2]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之管见
    浅谈不同预期下应收票据贴现
    财务票据打印软件的开发
    浅谈银行票据诈骗的形成因素
    对无权处分理论的再思考——
    例解应收票据贴现
    票据无因性之张扬与阻碍——
    中外票据保证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票据保证制度比较研究
    浅析建立票据做市商制度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