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票据保证制度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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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对票据保证制度概念作了简述,然后对比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票据保证制度上的差异,再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对策。 关键词票据保证 民事保证 票据行为 一、票据保证概述 我国的票据立法比较晚,《票据法》颁布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实施的时间是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该法第四节规定了相关“保证”的内容。并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票也适用保证制度。 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于出票行为的一种票据行为,它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与原票据债务没有关系的人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的一种票据行为。①概念中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以及保证等票据行为,其中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票据的权利义务是由于出票而产生的,没有出票就不可能有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这里票据债务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和发票人、背书人和参加承兑人的偿还债务(被追索债务)。② 二、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外国票据保证制度异同 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西方国家的票据保证制度拿来做比较时,可以发现虽然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由于中西方在 政治 、 经济 、 法律 、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各国之间在票据立法的宗旨和侧重点的不同使票据保证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下文将就 中国 与西方两大法系有关票据保证制度的差异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差异: (一)票据保证立法体例的差异 西方两大法系的票据保证的立法体例与我国存在不同。在日内瓦体系中有专设章节规定票据保证。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没有相关规定,美国在融通制度上有这方面的规定。 通过上面的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方面,我国以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规定的比较详细;而英美法系对票据保证略有涉及,比较简略。 (二)票据保证适用范围的差异 我国《票据法》第2章第4节专门规定了汇票保证,并在第81条明确规定本票保证准用汇票保证的有关规定。并没有有关支票适用保证制度的规定据此可以推定票据保证在我国适用汇[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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