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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法
bsp;   3.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充分体现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尚未确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笔者建议将“不得确定有罪”修改为“推定其无罪”或“视为无罪”。
        4.明确控辩平等原则。明确控辩平等,可以改变法院作为“专政工具”的形象,切实体现刑事程序之“宽”。
        5.规定司法独立原则。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刑事诉讼活动就很容易受到上级领导意志的左右,最终导致“以政策取代 法律 ”的后果。同时,在“严打”的形势下,就很难做到“严中有宽”、“宽严适度”。
        (二)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
        1.侦查程序的改革。(1)要实现侦查程序的正当化,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以体现侦查程序之“宽”;2)要实现侦查程序的 科学 化,确保侦查活动的有效性,以体现侦查程序之“严”。
        2.起诉程序的改革。对于刑事起诉程序的改革方案理论界有较为一致的意见。笔者赞同学者们对此提出的立法建议。(1)要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这样可以发挥程序分流功能,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作“宽大”处理,从而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应对严重犯罪,以便实现“宽其所宽,严其所严”。(2)要完善对起诉活动的制约机制。这样既可以纠正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又可以防止滥行起诉,以体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3)引进刑事和解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带来监狱压力大、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地位。因此,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3.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l)普通程序的改革。①法庭审理实质化。这就是要通过完善普通程序的制度设计,为被追诉人提供周到、细致的程序保障,从而体现诉讼程序之“宽”。 ②审判权力规范化。应当取消法院自行改变罪名的权力,切实保障公诉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③量刑程序独立化,应当增设量刑听证程序,赋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2)简易程序的改革。①应当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便优化配置司法资源。②赋予被告人③立法应当明确被告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价”,充分体现“宽其所宽”。简易程序以“被告人同意”作为适用条件并不排斥立法者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来鼓励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从国外立法来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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