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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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联系起来,构成其故意内容的。至于是先产生受贿的故意再为他人办事,或者是先为他人办事之后才产生接受他人对自己职务行为的酬谢的故意,从实现权钱交易方面看,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情节不同而已,所以事后受贿,也是属于受贿罪的一个方面。 三、研究受贿罪主观方面的 总结 文章通过对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概述,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只能是直接故意,这在理论上已经没有争议。但是有关受贿罪主观方面的界定上有很多的争议,比如,关于事后故意的有关争议、关于转化型受贿故意、关于受贿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问题、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将收受的财物用于单位活动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等有关问题与争议,而这些对于受贿罪的定罪,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犯罪的构成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一个的行为是否是犯罪,不仅仅是看的客观方面,还要看的主观方面,对于受贿罪也不例外。但是这些问题在立法中并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并且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这就为法官处理该罪时,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枉法和冤案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土壤。所以建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尽早出台,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张明楷.法益初论.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8页. ②许海波.贪污贿赂罪.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③张明楷.刑法学. 法律 出版社.2007年版.第881页. ④童伟华.受贿罪的构造.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⑤金峰,杨兴明.权钱交易型受贿罪主观要件的构成和认定.人民司法.2003(2).第36页. 参考 文献 : [1]林亚刚.贪污贿赂罪.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董文华.受贿罪的构造.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杨兴国.贪污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4]王作富,陈兴良.受贿罪构成新探.政法 论坛 .1991(1). [5]朱建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 现代 法学.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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