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投资收益的处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居民企业的一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企业所得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按《新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一般在年底结出净利润后,对净利润进行账面上的分配,即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经企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计算应付股利等。到次年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再进行实际的股利分配。 那么我们认为利润分配的确定日期就应该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既不是每年年底根据账面利润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收投资损益,也不是指次年进行实际的股利(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非货币性资产分配额等)分配的时间。 现举例说明: 2008年1月1日A企业对B企业投资500万元,占B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5%。2008年12月31日B企业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09年5月20日B企业宣布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2009年6月20日,B企业实际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2009年12月31日,B企业实现净利润220万元。A企业与B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要求,投资 企业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超过50%,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8 年1月1日,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账务处理如下: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B企业)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2)2008年12月31日,A企业按投资比例享有的B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20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0 (3)2009年5月20日,B企业宣布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A企业 计算 应收股利为5万元(20×25%): 借:应收股利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2009年5月20日即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期。 (4)2009年6月20日,B企业实际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A企业按实际收到金额5万元入账: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应收股利50000 (5)2009年12月31日,A企业按投资比例享有的B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55万元(22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50000 贷:投资收益550000 在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A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假设只此一项投资)就不应填列对B企业的收益50万元。那么这50万元在哪儿填列呢? 从2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重庆渝北区农家乐旅游的SWOT分析 下一个论文: 浅谈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 |
|